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所涉诉讼民事调解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2003年9月30日,与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国贸支行(以下简称“国贸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国贸支行向公司提供贷款940万元,用于偿还之前的贷款本息;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年利率为5.5755%;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
因公司还款期到期后,未偿清借款本、息。2008年11月27日,国贸支行按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分行的要求,将该笔贷款移交鄂州文峰塔农行清收。2009年6月15日,鄂州文峰塔农行将公司诉至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详细内容见公司2009年7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2009)鄂州法民二初字第04号《民事调解书》]:
一、公司下欠文峰塔农行借款本金940万元、利息截止2009年5月20日为779730元(从2009年5月2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56%计算)。于2010年1月5日之前偿付本金70万元;于2010年2月28日之前偿还本金200万元;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300万元。余下本金370万元及利息、文峰塔农行律师代理费20万元由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偿付清结。
二、如公司付款违约,则下欠的全部本、息及上述律师代理费视为一次性到期,文峰塔农行可申请对下欠的款项进行强制执行。
三、文峰塔农行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91800元减半收取为4590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50900元,由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