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上海上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上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城市”或“原告”)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受理上实城市对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万科”或“被告”)逾期支付合作价款的起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该公司诉讼事项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2006年4月25日,原告、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实东滩”)共同与被告(当时被告名称为“上海万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根据该《合作协议》的约定,被告以现金人民币14,400万元增资入股上海加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来公司”),增资后,加来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18,000万元,原告持有其18%的股权,上实东滩持有其2%的股权,被告持有其80%的股权(被告对加来公司增资前,原告持有加来公司90%的股权,上实东滩持有加来公司10%的股权)。增资完成后,原告将其持有的加来公司18%的股权,上实东滩将其持有的加来公司2%的股权一并转让给被告。该等股权转让后,被告持有加来公司100%的股权。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上实东滩应获得的合作价款总计为人民币89,099万元。
2007年1月26日,原告向被告转让其持有的加来公司18%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亦办理完成,原告已履行其在《合作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但截至原告诉讼之日,被告仍有28,492,700元合作价款未向原告支付,且还存在延迟支付的情形。根据《合作协议》第(三)条第3款的约定,就该部分未按协议约定延迟支付的款项,被告应按年利率10%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为此,上实城市于2009年11月30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未支付的合作价款人民币28, 492, 700元,以及因此产生的直至欠款付清日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为10%/年)。为了立案需要暂计至2009年11月30日的逾期利息为人民币2,643,489.39元(起息日为2009年1月1日),上述合作价款及逾期利息的总额为人民币31,136,189.39元。对于2009年12月1日至贵院受理案件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以及贵院受理案件日以后的逾期利息部分仍然继续主张;
2、判令被告支付因未按协议约定,延迟支付部分合作价款所产生的逾期利息人民币4,256,180.57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