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12月31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2009浙)杭民商初字第213号《应诉通知书》、《借款合同》等,获知:莫帆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杭州中院于2009年5月25日受理该案,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杭州中院(2009浙)杭民商初字第213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起诉状》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莫帆
被告一: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本公司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2,666,6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09年4月23日止,此后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另计),违约金1,192,500元,三项合计人民币23,859,167元;
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8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利息双方约定为月利息2.5%,借款期限壹年,并由被告二,被告三出具董事会决议,为被告一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二年。之后被告能按合同规定每月支付利息至2008年11月13日。2008年11月14日至今,被告既不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又不支付借款利息计2,666,667元及违约金1,192,500元。
三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09年4月23日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材料中“借款合同” 基本内容
出借人(甲方):莫帆
借款人(乙方):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人(丙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人(丁方):本公司
合同基本内容:
1、借款用途:流动资金借款;
2、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贰仟万元整;
3、借款利率:借款月利率为2.5%(不含税);
4、借款期限:2008年3月14日至2009年3月13日;
5、担保条款:丙、丁方愿意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及/或承担本合同项下责任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二年;
6、丁方申明:丁方向甲方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丁方作为上市公司,本年度的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包括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此次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代表了公司的真实意思,且取得了公司权力机关的同意。
7、签署页:
借款人: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章)胡培军(签字)
担保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章)陈建龙(签字);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陈建龙(签字)
8、签订日期:2008年3月14日
本公司将按照之前对所涉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民间借贷案履行自查、积极应诉等程序,并根据上述涉诉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