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保险公司可探索建立科技创新基金
2010年01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卢晓平 ○编辑 梁伟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梁伟
昨日,保监会本着加强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发布了《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要求各公司应把信息化工作纳入公司全面发展框架进行统筹考虑,确保信息化工作与业务发展目标一致;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保监会明确,各公司应加强信息化工作相关研究,建立创新激励机制,鼓励科技创新。有条件的公司可探索建立科技创新基金。
所谓信息化工作,是指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在保险公司业务处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包括相应的信息化组织架构建立、制度建设,以及基础环境建设等工作。
保监会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信息化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公司应建立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对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研判,并提交公司最高决策层批准实施。还应设立首席信息官或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化工作的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