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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透明度之争
    2010年01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 翔
      李 翔

      面对美国众议院通过的金融监管的改革法案,金融业界的人士忧虑监管领域的最大风险在于过度监管。具体而言,就是如同安然和世通事件之后,美国闪电出台的萨班法案那样,对金融界提出更为严苛的信息披露要求,让金融行业变得更为透明。对监管者而言,最理想的状态就是金融行业在监管者和消费者面前如同一汪清水,清澈见底,一切肮脏之行为如阳光下的细菌,实现“见光死”。2009年,20国集团伦敦峰会之后所达成的协议,也充分地反映出了这一趋势。峰会的决议提出要将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对冲基金纳入到监管体系,提高对冲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下一步的措施,就是要把所有的场外交易(OTC)纳入到交易所的交易范畴,来实现金融市场的高透明化,信息的完全性。这种监管的前景让全球的金融业内人员内心很不安。

      因为,一个信息完全披露,交易透明的金融市场,对金融行业而言,绝非好事。水至清则无鱼。完全的信息披露,会导致金融市场上两种“流”的枯竭,进而对实体经济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为此,许多学者希望各国的监管主体对之需慎之又慎。

      金融市场可以被视为两种“流”发生交易的场所。第一种“流”,是“资金流”,伴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和货币定义的不断扩展,全球金融体系每天都在24小时不间断处理日益庞大的流动性。传统意义的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二分法,已越来越不适用于当下的经济金融体系。每一次金融体系资金流的风吹草动,几乎都会在实体经济中掀起轩然大波。较之人类历史上曾发生过的危机,我们正在经历中的这次危机,更鲜明地反映了资金流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与“资金流”密不可分的另外一个“流”就是 “信息流”。资金背后的推手究竟是什么?资金流向对整个经济体系发出的是何种信号?遵循这种信号能否如实物市场均衡一样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些问题都是过去几十年中,理论金融界试图解决的问题。直到最近,学术界的基本共识是,金融交易的资金,的确包括一些信息,但是精确的量度这些信息当下仍无可能。这显然是对形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理性有效市场的一个根本性的颠覆。

      有效市场假定认为,市场的有效性就在于信息能够被每一个理性的市场参与者获取,进而形成一个有效的均衡价格,能够使社会资源基于这个有效均衡价格得到最优配置。这也是监管方认为增进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既然有效的信息披露可以促进资源最优配置,则作为掌握行政权力,法律权威的监管主体,自然将其视为第一要务。任何阻碍信息在市场传播的障碍,都会导致社会总福利的减少。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克洛夫30多年前通过对美国旧车市场的分析,已得出了交易主体信息不对称将最终导致市场崩溃的结论。

      但是,现代金融市场现实和行为金融学的理论都告诉我们,人是不同的。监管主体绝对不能简单地假定所有的人都是理性的,尤其是在充满贪婪和恐惧的金融市场中。人类的本性造就了金融市场自身独有的一面,构成了自身的潜规则。金融市场不再是一个理性有效的市场。试图使金融市场回归理性和有效的外在措施,恐怕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理论金融学家已经证明,缺乏信息的噪音交易者,非但不会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被理性交易者消灭,反而对金融市场的运行形成了系统性的反作用。噪音交易者,为自己的存在,也在金融市场中创造了一个独有空间。他们形成了金融体系运转的“润滑剂”。政府监管主体需要认清,金融市场的这一根本特征并在实际监管的操作过程中把握分寸。不是简单地增进信息的供应就能解决问题的,要认清信息不对称这种表象背后的本质成因。对于本质是欺诈的,违反契约精神的信息不对称,自然是监管所要消弭的。但对于金融市场本身运转机制所特有的信息不对称,则应让市场自身去运转。行政,司法手段,均不能代替市场机制本身。监管也不是完全的包办代替。

      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中,监管主体更要注意信息获取的成本。一切应以适度为原则,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来说,这也是一种稀缺的社会资源。监管的成本,也应被纳入到社会福利的考量之中。对金融行业的监管诚然重要,但对于监管者自身的监管也不应被忽略。

      (作者系英国约克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教上海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