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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资参股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路径明确
    2010年01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周翀 ○编辑 梁伟
    持股最高可达1/3,注册地须在广东省境内

      ⊙记者 周翀 ○编辑 梁伟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明确香港证券公司可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广东省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到三分之一。

      公布的许可事项明确,参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香港证券公司,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7条关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资质条件,具备以下条件:在香港合法注册或登记成立,并在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的证券业务牌照后,实质性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含5年);近三年未受到香港当地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近三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香港当地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股权。

      申请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内地证券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应当符合以下6项要求:注册地在广东省境内,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股东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公司章程合法,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许可事项同时明确了申请材料目录,并要求内地证券公司作为申请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减少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