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股权解除司法冻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1月4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0司冻001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民初字第181-1号、第182-1号、第18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获知:
关于浙江金石控股有限公司诉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耀县水泥厂等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浙杭商民初字第181-3号、第182-3号、第18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已调解结案,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除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54,232,251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6,732,716股、限售流通股47,499,535股的轮候冻结,解冻日期为2010年1月4日。
上述股权冻结相关情况请见刊登在2009年5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临2009-035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10—003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1月4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乐民初字第3号《应诉通知书》,获知:乐山市沙湾汇源燃料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于2009年12月30日受理此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乐山中院(2010)乐民初字第3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起诉状》基
本内容:
原告:乐山市沙湾汇源燃料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煤款16,547,361.87元。
2、判令被告按《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即从欠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贷款利息承担欠款本金的利息423,653.46元。
事实与理由:
2009年6月5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签订C2009-126号工业品买卖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7,563万元,结算方式为当月货款次月付清,合同有效期为2009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被告不能按约定时间付款,致使部分货款一直拖延至今。2009年12月9日被告部分设备停产,双方于2009年12月21日核实被告累计欠原告煤款16,547,361.87元。为此,特向乐山中院提起诉讼。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涉诉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