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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监会接连两盏“聚光灯”打在了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转移术上,原先被商业银行“变戏法”般隐藏在幕后的贷款挪腾术被揭穿。
原来,信贷类产品分为两类:存量打包资产转移和新增信托贷款。而在12月底时银监会发布“111号文”——《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意味着原先由银行存量打包的优质资产配置而成的信贷类产品将销声匿迹。
“包括已经报批的产品都已经停发了,现在只能通过信托公司做新增贷款类的产品,即第二类。”招商银行杭州分行的一位产品经理透露,他们原先的发行大头——存量资产类的信贷类产品已经暂停销售。这也就意味着,通过打包资产将风险转移给投资者,继而将信贷资产转出资产项下的“表内→表外”的逃离术被正式堵住。
而对于信贷类产品,业内也有一种猜测,即可以通过购买其他行存量优质资产做成自己银行理财产品的方式,因为监管禁止的是“投资到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但是业内人士分析,这种可能性不大,操作空间非常狭小。“由于其他行放出的贷款无法进行风险评估,且借款企业也不会配合,加之其中的成本较高,可行性非常小。但也有特例,即个别银行信贷投放不足,或者为了满足优质客户的需求,而不得不通过与他行合作。”招行的这位产品经理透露。
那么,如果存量打包资产这条路被封住,那么通过新增贷款类的信贷类产品来给信贷腾空间的另一条路是否可行呢?在“113号文”中有这样的表述:“单一的、有明确到期日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期限应与该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一致。”“举个例子,原先可以将一个期限为2年的产品拆分成3个月期或者半年期的产品,产品的期限和该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很少完全一致。”国有五大行上海分行的一位负责产品设计的博士分析。也就是说,完全通过新增贷款的来“另类”放贷的模式也将受到限制。
另外,近日银监会继续重拳出击,将原先银行间资产的买断、回购渠道也彻底封堵。“原先信贷资产打包可以通过买断和承诺回购的方式进行,而这一资产就因此被悬空,都可以不计入表内。”这位产品博士表示。而在银监会“113号文”中,通知则再次强调了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被禁止。
“对于原先倚重打包存量资产的商业银行来说,通过这种方式来调整资本充足率的手段已经不可行了,且影响会很大。而银行间的买断则仍然可行,但是监管要求不能回购,就是说风险要完全转移。”上述国有行的这位产品博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