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将可申请政府投资资金
⊙本报综合报道 ○编辑 梁伟
为有效遏制政府投资领域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国务院法制办7日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意味着政府投资管理将步入法制化轨道,违规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用于经济社会领域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投资虽然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重持续下降,但绝对数额在不断上升,2009年仅中央投资就近1万亿元之巨。这些政府投资对履行政府职能,引导和带动全社会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此外还要求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等各种投资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和地区。
可采用转贷方式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考虑到主权外债管理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从三个方面对主权外债管理作出规定。
除规定在投资方式上,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项目审批程序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转贷资金申请报告;在投资计划编制上,规定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主权外债备选项目规划,再根据项目准备情况制定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纳入中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政府直接投资资产属国有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
法人和其他组织
将可申请政府投资资金
征求意见稿就“平等待遇及引导社会投资”予以规定,规定符合政府投资使用规定的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政府投资资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遵守本条例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