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止执行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年5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刊载了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披露了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珠海市塔鑫酒业有限公司签署《酒鬼优级老酒购销合同》的情况。
2009年12月14日,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珠海市塔鑫酒业有限公司决定中止执行上述《酒鬼优级老酒购销合同》,经双方协商,签署了《关于解除酒鬼优级老酒购销及加工合同的协议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现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关于解除酒鬼优级老酒购销及加工合同的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生效,合同已生效。
2、《关于解除酒鬼优级老酒购销及加工合同的协议书》对本公司无重大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
1、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住所为吉首市振武营;法定代表人为夏心国;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元整;经营范围为销售酒鬼酒系列、湘泉酒系列、其他食品、饲料。
2、珠海市塔鑫酒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为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法定代表人为李健康;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经营范围为定型包装食品(酒类)的批发,日用百货、金属材料、文化办公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按珠外经贸营[2003]140号文经营珠海经济特区进出口业务。
三、合同主要内容
1、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珠海市塔鑫酒业有限公司同意中止双方签订的《酒鬼优级老酒购销合同》(即珠海市塔鑫酒业有限公司以伍仟万元人民币购买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500吨酒鬼优级老酒购销及加工合同)。
2、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于协议签订后五日内退回伍仟万元人民币到珠海市塔鑫酒业有限公司账户。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珠海市塔鑫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解除酒鬼优级老酒购销及加工合同的协议书》,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酒鬼优级老酒购销合同》。
2、《关于解除酒鬼优级老酒购销及加工合同的协议书》。
特此公告。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