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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9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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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元比联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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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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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元比联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年01月0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B17版)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95599.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网址:www.bankcomm.com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电话:(010)85238422

    传真:(010)85238419

    联系人:郑鹏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徐伟、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联系人:石蔚明

    传真:0755-82080714

    公司网址:www.sdb.com.cn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立哲

    电话:0755-25879127

    传真:0755-25878304

    联系人:霍兆龙

    网址:www.18ebank.com

    1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om.cn

    11、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北路8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6,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张伟智,李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1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64738844

    联系人:胡洁静

    网址:www.sywg.com.cn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1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公司网站:www.lhzq.com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7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18、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1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2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陈少震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www.txjijin.com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法定代表人:彭振明(公司正在办理登记更换手续以更改为公司现任董事长冯辞先生)

    电话: 021-68881801

    传真: 021-68881875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法人代表:葛明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方侃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方侃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22日《关于核准金元比联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424号)的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基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0年1月13日至2010年2月8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面值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1.20%
    100万(含)-500万0.80%
    500万(含)以上每笔1,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募集期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5,000 /(1+1.2%) = 4,940.71元,

    认购费用= 5,000 -4,940.71 = 59.29元,

    认购份额=(4,940.71+2)/1.00 = 4,942.71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42.71份基金份额。

    (十一)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实际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二)认购的数额约定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资金利息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四)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前端)

    本基金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1.50%
    100万(含)-500万0.90%
    500万(含)以上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列: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1年以内0.50%
    1年(含)-2年以内0.30%
    2年(含)以上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申购金额10万元,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5%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5%) = 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 = 1,477.83元

    申购份数= 98,522.17/ 1.200= 82,101.81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赎回份数分别为10,000份,各时期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适用费率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1年以内0.50%12,0006011,940
    1年(含)-2年以内0.30%12,0003611,964
    2年(含)以上0.00%12,000012,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核心-卫星”股票投资策略,将大部分基金资产用于完全复制大型上市公司股票指数(中证100指数)的业绩表现,并将部分资产投资于中证100指数以外的具备良好成长潜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中长期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核心组合完全复制中证100指数,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60%-100%;卫星组合则以中证100指数以外的具备良好成长潜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40%。

    债券资产、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成功的投资管理在于能够建立一套规范的、具有实践意义的分析与投资方法,使之得以贯彻执行并持之以恒。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为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以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之间的比例;第二层以“核心-卫星”策略作为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策略。

    2、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遵循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及时性原则、动态调整原则三大原则,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的有机结合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和预测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和关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策、法规的相关变化,另一方面,本基金会对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定量分析,从而得出对可投资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的判断。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本基金将决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核心-卫星”策略构建股票组合。

    (1)“核心-卫星”投资策略简介

    作为一种将被动投资和主动投资相结合的资产配置策略,核心-卫星投资策略将组合资产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核心”组合,该组合一般是利用指数化方法进行被动投资,把相对市场之风险减至最小;另一部分为“卫星”组合,该组合一般是选取与核心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差异明显的资产作为投资标的,采取更为主动的投资策略,以追求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较高回报。

    (2)“核心-卫星”策略的具体实现方法

    本基金采用“核心-卫星”策略构建股票组合。核心组合采取被动投资方法,原则上对反映大市值股票走势的基准指数——中证100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该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核心组合的市值介于股票资产的60%-100%。卫星组合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精选中证100指数以外具备良好成长潜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以期获得成长企业的估值溢价。卫星组合的市值介于股票资产的0%-40%。

    由于股票价格变动导致核心组合和卫星组合的市值超出上述范围,则本基金在法律法规要求的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整。

    (3)核心股票组合投资方法

    本基金核心组合以中证100指数作为被动投资的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策略,按照成份股在中证100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核心组合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本基金会对核心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核心股票组合构建

    1)行业配置

    在股票资产配置上,本基金核心组合首先按照标的指数的行业权重,确定各行业的资产配置比例,然后按照行业内的成份股权重,确定各个成份股的配置比例。对于因股票停牌、流动性和其他因素而无法投资的个股,核心组合将尽量用相同行业的个股或个股组合进行替代,以保证各行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标的指数的行业权重保持一致。

    2)股票组合构建

    核心组合将依据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证100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如有:

    ●因受股票停牌的限制、股票流动性等其他市场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

    ●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

    基金经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核心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3)股票组合调整

    A、因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进行的调整

    ●定期调整

    本基金核心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核心组合及时进行调整。本基金将合理把握组合调整的节奏和方法,以尽量降低因成份股调整对复制效果的影响。

    ●不定期调整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公司合并等影响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核心组合。

    当指数成份股权重发生变动时,对因股票停牌而无法交易的股票,本基金将用现金进行正向或逆向替代,待股票复牌后进行相应调整。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核心组合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标的指数一致。

    B、其他因素引起的调整

    ●投资比例限制因素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限制规定,当本基金核心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核心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基金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申购、赎回因素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对核心组合进行调整,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法律法规因素

    对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与其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发行或者承销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而本基金无法获得豁免的,将用技术方法对其进行替换。

    (4)卫星股票组合投资方法

    本基金卫星组合力图投资于中证100指数以外的具备良好成长潜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基于此,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从成长和估值两个维度选择投资目标。

    1)成长性分析

    成长性分析的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企业的未来成长潜力主要体现在成长的表观和成长的质量两个方面。成长的表观反映了企业未来成长是否可以估计,成长的质量则决定了企业未来成长是否可持续。为此,本基金管理人构建了如下表所示的“企业成长潜力分析体系”,以之为工具具体分析企业的未来成长状况。

    基于基金实际运作的可操作性,本基金管理人分析企业的成长性主要考察企业在未来1-2年相关指标的发展变化。

    企业成长潜力分析体系

    指标类别基本指标
    成长表观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预期每股收益增长率
    成长质量指标预期主营业务利润率
     预期净资产收益率
     预期存货周转率
     预期应收账款周转率

    成长性分析的具体实现方法

    对企业未来成长潜力的分析,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投资团队的实地调研,并结合各证券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与个人的分析判断,采取因素主观赋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优选成长潜力良好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进行实地调研的要点如下:

    ●所处行业的发展空间和竞争态势;

    ●主导产品市场供求变化趋势及其产能的扩张程度;

    ●主导产品的差异性或替代性;

    ●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变动趋势,重点考察企业的渠道建设情况;

    ●企业的研究能力和新产品的推出能力;

    ●成本控制能力,是否具有比较成本优势;

    ●是否经历过市场不景气阶段的考验;

    ●企业的管理能力与规模扩张是否匹配;

    ●企业管理层是否稳定,重点考察企业业务发展骨干的稳定性。

    2)估值考量的具体方法

    对于成长型企业,本基金主要通过相对估值法进行估值判断,同时以绝对估值法作为估值参考。对于相对估值法,本基金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市销率法和PEG法。本基金将针对不同企业的有关特性,通过历史比较和同业比较,灵活

    应用上述2个估值倍数。对于某些特殊行业(比如金融行业等),本基金将采用适合该行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判断。

    对于绝对估值法,本基金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折现现金流法及股息折现法等方法。

    3)个股确定方法

    依据实地调研结果及企业成长潜力分析体系,本基金管理人将考察范围内的相关企业进行综合打分并由高到低进行排序,选取综合分值排在前50名的股票作为卫星组合的拟投资标的。其次结合估值考量,选择被低估的股票,形成优化的卫星股票组合。

    4)股票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企业成长性和估值倍数的发展变化,定期调整卫星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满足流动性及风险监控要求下,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判断,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债券投资。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

    票息策略

    票息策略是指投资于较高票息的债券,通常来说,高票息债券一般为中长期期国债或信用等级低于国债的企业债券、次级债以及基金所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在利率水平及信用水平维持稳定的情况下,通过投资高票息债券,可以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在提高债券组合的整体收益率水平的同时也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就是杠杆放大策略。在进行放大策略操作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进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影响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利差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是相对价值投资的一种常见策略。随着信用市场的发展,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企业债以及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信用状况的变化,从中分析信用利差的走势,积极进行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5、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本基金权证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本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现金头寸管理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作的拖累,在现金头寸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内生性与外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五)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六)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形成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为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和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核心组合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60%-100%;卫星组合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40%。债券资产、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起不超过6个月,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监督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100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如下:

    中证100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从中国A股市场的表征——沪深300指数——样本股中挑选市值最大的100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该指数样本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强,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采用市值加权计算的债券指数,其中涵盖了可流通的记账式国债和金融债,基本上可以反映中国债券市场的趋势特征。由于该债券指数较好地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的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涵盖的投资范围较宽,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的投资基准较为适当。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的股票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及预期来看,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议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跟踪指数风险

    核心组合所跟踪的指数本身的设计特点决定了该指数会与其他指数存在一定的偏离度,指数收益率本身也可能低于同期其他指数的表现,这种偏离的不确定性导致整个基金尤其是被动指数化的核心组合部分额外的投资风险。

    2、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5、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7、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是采用“核心-卫星”投资策略的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和指数跟踪能力对基金的投资业绩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当基金管理人对市场判断有误、跟踪指数偏离度过大、股票研究不深入或者业绩预测不准确时可能会增加基金投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金元比联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下转B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