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今日,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09』陕民二终字第18号),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曾于2008年12月23日、2009年2月28日、12月15日连续披露,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就公司为“陕西东隆美食饮品有限公司”、“陕西东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文商商贸大厦”借款担保纠纷案,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东方资产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东方资产就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进展公告;以及东方资产申请撤回“陕西东隆美食饮品有限公司”、“西安文商商贸大厦”上诉的进展公告,(具体内容敬请参见当日本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亦可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诉讼案件所涉金额共计约4814.54万元。
二、本次《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关于东方资产就公司为“陕西东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所涉金额共计约3013.75万元),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二审受理费112,212元由东方资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该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的胜诉解除了公司的担保风险,维护了公司利益,该案不影响公司2009年的经营业绩。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