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未经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8日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0年1月8日下午14点在上海肇嘉浜路777号东安路8号青松城大酒店3楼黄山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1月8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会议通知分别于2009年12月23日和2010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相关会议资料于2009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
会议由董事长张春景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24人,代表股份160,322,7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30%;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27人,代表股份150,116,5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06%;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97人,代表股份10,206,2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安信信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方案有效期延期一年》的议案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事宜的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获得有条件通过。截至目前,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核准批文仍在中国证监会签批过程中。为保证该方案顺利实施,股东大会批准安信信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方案有效期延期一年。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的其他内容不作变更。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10,652,101 | 9,311,025 | 1,261,456 | 79,620 | 87.4102% |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10,652,101 | 6,368,210 | 907,798 | 3,376,093 | 59.7836% |
三、《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从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完整的角度考虑,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董事会拟定2009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报告审计费用为60万元。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160,322,773 | 155,497,204 | 304,873 | 4,520,696 | 96.9901% |
四、《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股东推荐会议选举马惠莉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160,322,773 | 155,442,904 | 273,598 | 4,606,271 | 96.9562% |
五、《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160,322,773 | 155,226,694 | 1,042,508 | 4,053,571 | 96.8214% |
六、《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160,322,773 | 155,277,394 | 559,108 | 4,486,271 | 96.853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钟向春、吴忠礼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一月八日
附件: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简历
马惠莉简历
马惠莉,女,汉族,1967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经济师, 黄浦区第三届党代表。曾任上海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三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关于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于2010年1月8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09年12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于2009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于2010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安信信托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二次通知》。
3、本次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等事项。
4、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对如下议案进行逐一审议:
(1)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方案有效期延期一年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的议案;
(3)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关于选举马惠莉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5)关于审议《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6)关于审议《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制度》的议案。
5、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0年1月8日14时在上海肇嘉浜路777号东安路8号青松城大酒店3楼黄山厅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6、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月8日上午9点30分至11点30分、下午13点至15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324人,代表公司股份160,322,7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30%;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97人,代表公司股份10,206,2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
2、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股票账户卡等相关资料的审查,并经核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有效投票表决的股东均为截至2010年1月6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与股东大会通知要求的一致。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截至2010年1月6日下午收盘后公司在职的相关人员。
4、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12月22日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投票表决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会议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本所律师、会议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清点,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
4、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第二项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的议案”未获通过,其余议案均获通过。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由此产生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钟向春
吴忠礼
201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