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支付部分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协议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崝、李伟可以随时到协议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协议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协议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银河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协议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银河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银河证券发现公司、协议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