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通知及公告
2009年12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0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09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8日9:00在济南市泺源大街22号中银大厦20层公司大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5650.34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04%。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文生先生主持。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批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滨州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向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的5000万元、全资子公司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向泰安市商业银行灵山支行申请的1500万元、控股子公司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向临沂市农业银行城区支行申请的5000万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12个月,并承担连带责任。
同意5650.3434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林泽若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