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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年01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173         证券简称:卧龙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0- 002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集和出席情况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10年1月11日在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1801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名,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股份209,439,792         股,占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51.9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9,229,346股,占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51.94%;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0,446股,占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0.0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建成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209,328,19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 %,反对1,600股,弃权110,000 股,大会通过该议案。

      (二)《关于聘任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209,391,79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4,400股,弃权43,600股,大会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法律意见书。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