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0年1月12日本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1月4日出具的(2010)吉民二初字第1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1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0年3月16日进行开庭审理。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申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申龙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平;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达软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江阴亚包新材料有限公司;江阴金中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江阴申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御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成都御源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中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第三人:江苏瀛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全体被告依据相关反担保合同之约定在第三人江苏瀛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寰集团”)对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华夏无锡分行”)所负借款债权(暂计至2009年12月11日为73,978,072元)范围内向原告履行反担保责任。2、请求判令全体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反担保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查询费、其他规费、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复印费及其他杂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8年10月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第三人瀛寰集团向第三人华夏银行无锡分行申请的本金总额为7000万元人民币的一年期人民币短期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和其他被告人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反担保。(相关反担保情况及股东大会公告参见公司2008-032号、2008-034号公告)
截至诉状提交日,上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而第三人瀛寰集团至今未向第三人华夏银行无锡分行清偿借款债务;另外,第三人华夏银行亦委托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向原告签发《律师函》,要求原告履行保证责任。
据此,原告要求本案全体被告依据《保证反担保合同》及《质押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第三人瀛寰集团对华夏银行无锡分行之借款债务的范围内,向原告履行反担保责任,连带地向原告支付相当于上述借款债务总额的金额,以用于原告为第三人瀛寰集团向华夏银行实际履行担保责任。
三、本公司的应对措施
本公司与其他反担保方就该事项与瀛寰集团进行了交涉,瀛寰集团正积极采取措施与相关方进行庭外调解,并取得了一定进展。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应诉通知书》[(2010)吉民二初字第1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截止目前,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未收到其他诉讼法律文件,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关于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公司财务部门正在积极组织测算,目前尚未能对本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做出结论性评价。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六、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10)吉民二初字第1号];
2、《限期举证通知书》[(2010)吉民二初字第1号];
3、《传票》。
特此公告。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