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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转千遍,不如实探一步
    2010年01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湘源
      黄湘源

      物业税,资本利得税,大概是最能抢夺眼球的两个税种了。同样呼声强烈、争议也激烈,同样功效敏感、问题也复杂。眼下,一个仍在空转,一个则已迈出了投石问路的关键一步。

      已在部分地区“空转”试点了6年多的物业税,今年起或在全国范围推广试点,不过,即使是据说两年前就已作好 “实转”准备的试点地区,也还没有接到“空转”变“实转”的通知。也就是说,物业税“空转”试点,至多也只能说是模拟演习。

      物业税举步维艰,不难理解。不过,物业税和资本利得税所需要的,其实都是有个恰当定义。两者所遇到的难题,在很多方面不乏相似之处。在我国现行制度安排下,企业和居民虽拥有了房屋所有权,对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却只有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对不具有完整产权的物品,不能整体作为财产税征税,这客观上给土地资源的商业化操作留下了极大空间,也使得单纯依靠货币政策的调节和行政措施的调控总是难以起到平抑房地产价格的有效作用,反而还常常打错了板子。

      同样,我国对股市二级市场投资者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已被视作相当于行为税和所得税合一的品种,单一税率看起来似乎不高,但因不论盈亏都得无例外纳税,加上股息税、红利税等,对于大多数普通投资者来说,累计税负并不轻。而那些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公开转让交易途径获得股票的大小非,在其以极低成本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套现后所获得的巨大的溢价暴利,却可以与二级市场投资者一样豁免所得税,显然很不公平。对大小非应当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是沪深股市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就发出的强烈呼吁。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抑制小非的强烈减持冲动,对于在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推出前保持市场的稳定,也有着相当积极的现实意义,更重要的是,在避免了企业纳税人通过转变身份或转变收益形式而规避税负之弊端的同时,也意味着对以极低的成本获得数倍甚至数十倍套现的制度性暴利取消了政策保护。这是由不公平走向比较公平的一个进步。

      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某种意义上不啻资本利得税的投石问路。不过,避开资本利得税的提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暂时避免触动市场上的敏感神经,由于并没有消除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适用中有可能存在的歧义,反而有可能引起新的矛盾。对于那些实际成本只有几分钱甚至有可能为零的投资者来说,在股价仍有可能被操纵的情况下,他们甚至还来得及先缴纳20%的所得税之后,再以较低价位潜伏进去,耐心等待收获无税利润的大好机会。至于对那些无法计算成本价的限售股,按照转让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净额的15%纳税,使得“聪明”的投资者又有了新的避税空间。这些漏洞,或许只有在资本利得税全面开征的情况下才可能真正被完全堵塞。就此而言,投石问路,意义重大。

      现在看来,不分青红皂白把资本利得税一概视为一大利空,不仅与大家呼吁对大小非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利益主张相矛盾,而且从税收的功能定位来看也非常片面。开征资本利得税的要义,是为了从根本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促进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资本利得税只有当证券投资产生了收益时才征收,在一定计税年限内,不仅投资收益可在最终环节以累计的盈亏相抵计算,而且长期投资和短期频繁交易也将实行差别税率,它对大小限(大小非)之类的投机暴利能起到较好的抑制作用,而对于普通投资者,则反而有可能会是利好。比起目前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代替资本利得税的做法,应能更好地体现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税收合理负担的原则。

      目前的问题,对于物业税来说,需要体现的,也并非在某个特定时期对房价的调控作用,而是税收的公平。依全国工商联的调查,目前房价中土地成本所占的比重达58.2%,按国土部的说法则为15%至30%,平均为23.2%。如果物业税只是简单地满足于向作为土地附着物的房产单方面征税,未免太说不过去。但反过来,若对土地所有权和房产所有权相分离状态下的利益分配有种恰如其分的妥善调节,那又何尝没有可能成为化解土地财政下高房价矛盾的一个恰当切入契口呢?

      是骡子是马,牵出来遛遛,才能让人们看个明白。物业税与其关起门来不停“空转”,不如也像资本利得税那样向前探出走向“实转”的一步。

      (作者系知名市场评论人,现居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