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请求权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收购请求权实施公告已于2010年1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本提示公告仅对收购请求权相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对投资者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建议。
一、特别风险提示
2010年1月14日为本公司收购请求权最后一个申报日。行使收购请求权等同于投资者以5.28元/股的价格卖出本公司A股股份,截止本公司股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6.20元/股,若投资者行使收购请求权,对投资者来说将可能导致一定亏损,请投资者慎重判断行使收购请求权的风险。
二、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申报基本情况
1.异议股东
异议股东为在本公司2009年10月9日召开的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关于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方案的议案》投出有效反对票、反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项并且一直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本次收购请求权实施股权登记日(即2010年1月11日)收市时的本公司股东,该等异议股东同时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申报程序方能行使收购请求权。非异议股东的申报无效。
2.申报时间
本公司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申报时间为2010年1月12日至2010年1月14日的9:30-11:30、13:00-15:00,该期间本公司A股股票停牌。
3.申报方式
本公司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申报方式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本公司不提供现场申报方式。
4.申报代码
本公司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申报代码为:706012。
5.申报简称
本公司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申报简称为:东航现金。
6.申报方向
本公司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申报方向为:申报卖出。“申报买入”为无效申报,已经申报卖出的股份不得撤销卖出,且将被临时冻结,直至转让确认及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7.收购价格
本公司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收购价格为:5.28元/股。
8.申报数量
本公司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申报股份数量上限是对本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方案投出的有效反对票数并剔除被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后的股份数量,如遇股份送转的则做相应调整。异议股东有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下述两者最低值:(i) 有效反对票所代表的股份数;(ii) 自本公司审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即2009年9月8日)至本次收购请求权实施股权登记日(即2010年1月11日)收市时异议股东持有东方航空股份的最低值。
持有以下股份的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而只能进行换股:(i)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售股份;(ii) 被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的本公司股份;(iii)其合法持有人已向本公司承诺放弃收购请求权的股份;(vi)已被异议股东售出的异议股份;以及(v)其他依法不得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
同一股票账户在申报有效期内可多次申报,有效申报数量为各次申报卖出数量之和,但不超过申报数量上限。
9.收购请求权提供方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10.股份过户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谨慎地做出选择。本公司将在行权申报期间结束后,经本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审核有效后,安排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向投资者申报收购请求权的股票资金账户支付现金对价(代扣转让及过户手续相关税费后)。同时,本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该部分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过户至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事宜。
三、费用
本公司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不需要向本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在办理有效申报的异议股份的转让确认及过户手续时,转让及受让双方各自按照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因费用不足导致过户失败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四、收购请求权实施时间安排
2010年1月8日(周五) | 收购请求权实施方案公告日 |
2010年1月11日(周一) | 收购请求权实施股权登记日 |
2010年1月12日(周二) | 收购请求权实施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刊登日 |
2010年1月12日至2010年1月14日(周二~周四) | 接受收购请求权申报期间,期间本公司A股股票停牌 |
2010年1月14日(周四) | 收购请求权实施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刊登日 |
2010年1月15日(周五) | 公司A股股票复牌 |
本公司将在收购请求权申报完成后,尽快公告收购请求权的申报结果。
五、注意事项
1.申报方向只能申报卖出,申报买入无效;并且,已经申报卖出的股份无法撤销卖出。
2.异议股东申报前应与质权人或司法机关协商解除质押或司法冻结;清算时仍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其收购请求权申报属于无效申报。
3.对于同一账户中的异议股份,异议股东可部分申报卖出。
4.股份保管:申报的股份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予以临时保管。股份在临时保管期间,股东不得再行转让该部分股份。
5.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将协助本公司对异议股东及其有效申报数量进行核实。
六、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为使投资者免遭可能的、不必要的损失,本公司再次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事项:
1.行权的含义及安排
本公司收购请求权行权价格为5.28元/股,行权申报时间为2010年1月12日至2010年1月14日的9:30-11:30、13:00-15:00。在上述行使收购请求权的申报期间,投资者每行使1份收购请求权,就是将所拥有的1股本公司A股股票以5.28元的价格出售给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2.行权可能遭受损失
截止本公司股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6.20元/股,比收购请求权的行权价高出17.42%。投资者行使1份收购请求权,所持有的1股本公司股票将以5.28元的价格出售给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可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尽管投资者有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权利,但投资者应慎重行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价格高于5.28元/股的情况下行权,投资者即可能遭受损失。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员:汪健、熊奇志
联系电话:(021)2233 0932
八、后续事宜
1.本次申报有效期满后,本公司将另行发布申报结果公告,请投资者关注资金到账日。
2.收购请求权申报结束后一个交易日开始,本公司A股股票将恢复交易。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