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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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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报告书(摘要)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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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报告书(摘要)
    2010年01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简称:ST东北高 证券代码:600003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377 号)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报告书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告书摘要所述本次分立上市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机构的批准或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分立上市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分立上市完成后,分立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各分立后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分立上市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摘要存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报告书摘要所述本次分立上市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机构的批准或核准。

    重大事项提示

    1. 鉴于本次分立上市尚需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本报告书摘要公告以后,本公司股票仍将继续停牌。

    2. 东北高速拟通过本次交易分立为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本次分立上市完成后,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将按照分立上市方案的约定依法承继原东北高速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原东北高速股票在分立完成后终止上市,东北高速注销法人资格。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股票经核准后上市。

    3. 东北高速在分立日在册的所有股东,其持有的每股东北高速股份将转换为一股龙江交通的股份和一股吉林高速的股份。

    4. 本次分立上市须经出席东北高速股东大会参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包括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弃权票或未出席股东大会也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的股东。在本次分立上市获得有关审批机关核准或批准后,未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东北高速股东所持股份将按照确定的换股比例被转换为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股份。

    对于已经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的东北高速股份,该等股份在换股时一律转换成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股份,原在东北高速股份上设置的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的状况将在换取的相应的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股份上维持不变。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5. 为保护东北高速股东利益,减少本次交易中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东北高速同意赋予异议股东以现金选择权,并安排第三方作为现金选择权提供方。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东北高速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东北高速股份,在东北高速现金选择权实施日,获得由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支付的按照现金选择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确定并公告的现金对价,即每股人民币3.73元。

    只有在东北高速股东大会上正式表决时投出有效反对票并持续保留股份至东北高速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同时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申报程序的东北高速异议股东方能行使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

    本次分立上市中,拟由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公司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本公司将在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发布之前确认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6. 本次分立上市仍需取得东北高速股东大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分立后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分立上市的相关批准和核准。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者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者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分立上市方案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7. 本次分立上市牵涉面广,分立完成后两家公司资产交割、业务和管理完全分开尚需一定时间。同时,本次分立上市在境内证券市场上无先例遵循,在操作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8. 龙高集团和吉高集团已做出有关承诺,在两年内选择适当时机依法、合规地将其拥有的高速公路等优质资产注入分立后公司。

    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本次分立上市完成后,拟注入龙江交通的意向性资产为鹤大公路牡丹江至杏山段高速公路资产;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拟注入吉林高速的意向性资产为长营高速公路、长春绕城高速公路南段和长平一级公路等高速公路资产。

    上述资产的注入方案尚待进一步论证,并且在资产注入实施时需取得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目前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9.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东北高速本次分立重组后,分立后两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将分别发出召开龙江交通、吉林高速第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提请在该等股东大会上各自审议龙江交通、吉林高速公司治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等),各自选举董事、监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以及审议法律、法规要求的与龙江交通、吉林高速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宜。

    10. 分立上市预案中,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龙江发展”,本报告书摘要中,简称变更为“龙江交通”。

    第一章 释义

    第二章 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分立上市时,除本报告书摘要的其他内容和与分立上市报告书同时披露的备查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分立上市行为涉及的审批风险

    本次分立上市仍需取得东北高速股东大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分立后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批准和核准,其中:本次分立重组需取得东北高速股东大会的批准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等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的批准,分立后公司的股票上市需要取得各自股东大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审批事项仍在进行中。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分立上市方案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重组工作进度风险

    本次分立上市方案已分别经东北高速第三届董事会2009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和东北高速第三届董事会201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但本次分立上市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东北高速股东大会和分立后两公司各自股东大会的批准。

    鉴于分立上市工作的复杂性,相关股东沟通工作、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进度均可能对分立工作的时间进度产生重大影响。

    (三)与现金选择权相关的风险

    东北高速同意赋予异议股东以现金选择权,并安排第三方作为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如果本次分立重组的先决条件无法得到满足,导致本次分立上市方案最终不能实施,则东北高速的异议股东不能行使现金选择权。东北高速的异议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有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在有效申报期外进行的现金选择权申报均为无效。

    此外,投资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还可能丧失未来两分立公司股价上涨的获利机会。

    (四)转股风险

    本次分立上市须经出席东北高速股东大会参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对东北高速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包括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弃权票或未出席股东大会也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的股东。在本次分立上市获得有关审批机关核准或批准后,未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东北高速股东所持股份将按照确定的换股比例被转换为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股份。对于已经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的东北高速股份,该等股份在换股时一律转换成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股份,原在东北高速股份上设置的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的状况将在换取的相应的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股份上维持不变。

    (五)资产交割的风险

    本次分立上市获得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后,分立后的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将依据分立上市方案的约定承继东北高速的资产。由于拟交割的资产涉及房屋、土地、长期股权投资等多种类型,资产交割的程序较为复杂,需要花费的时间可能也较多,资产交割的进程和所需的时间仍存在不确定性。

    二、分立后公司面临的风险

    (一)分立后公司面临的政策风险

    1、关于产业政策的风险

    在我国国民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指导政策会有不同程度的调整。

    分立后公司的发展与国家对于高速公路的产业政策紧密相关,目前,分立后公司所属高速公路行业是国家当前一定时期内重点扶持的国民经济基础产业。但若今后国家产业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则将可能影响分立后公司的发展。

    2、经营性高速公路面临的政策风险

    (1)收费标准的限制

    分立后公司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车辆通行费收入。根据《公路法》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立后公司所属各条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确定与调整须报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批准。一方面,如果经营环境、物价水平及分立后公司的经营成本等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分立后公司可以提出收费标准调整申请,但不能保证申请能及时获得批准。另一方面,如果政府出台新的高速公路收费政策,分立后公司须按规定执行,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分立后公司经营效益的稳定。

    (2)经营期限的限制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标准审查批准。国家确定的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由于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受时间限制,分立后公司现有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届满而分立后公司如果没有其他新建或收购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时,将对分立后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税费改革的政策风险

    2008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成品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于成品油消费税是取代养路费等收费,而不是取代合理的车辆过路费,且分立后公司所属的各条高速公路属于经营性收费公路,分立后公司依《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将继续享有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权利。从短期来看,成品油税费改革将改变道路通行者使用车辆的费用支出结构,可能导致影响分立后公司的车流量及通行费收入。但从长期来看,高速公路技术标准高、节油、省时的优势将促使车流量分流到高速公路来,从而增加分立后公司的通行费收入。

    (二)分立后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

    1、不同交通方式竞争加剧

    在运输领域,高速公路与铁路、航空、水运等运输方式在运输成本、交通时间、便捷程度方面不同,给交通需求者提供了不同的选择,造成不同运输方式之间形成直接或间接竞争。

    但由于各种运输方式提供的是有差别的运输服务,彼此不能完全替代。高速公路提供的是门到门的运输服务,具有便捷、安全、舒适、高效的特点,相对其他运输方式有不可替代的优势。随着高速公路网络的不断完善,辐射范围扩大,高速公路的运输优势将进一步显化,有利于吸引其他运输方式的交通流量到高速公路上来。

    2、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公路运输量和周转量与国内生产总值GDP 高度相关。就高速公路而言,宏观经济波动将导致经济活动对运力要求的变化,即公路交通流量、收费总量的变化,从而直接影响分立后公司的经营业绩。虽然始于2008 年下半年的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不利影响,但由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 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持续增长,这将为公路车流量的增长提供稳定动力。同时,分立后公司将强化管理,控制经营成本,努力降低宏观经济波动对分立后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

    3、交通量饱和的风险

    随着未来高速公路及大桥路段交通量逐渐达到设计通行能力,交通量趋于饱和时,路段交通服务水平将相应降低,车辆行驶时间将延长,并将降低道路对交通车辆的吸引力。因此,在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通行费收入将维持在一定水平,难以保持持续增长,故将对分立后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分立后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

    1、再融资风险

    高速公路行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分立后公司未来新建或收购高速公路需要大量外部融资以满足资金需求。分立后公司外部融资方式主要是商业银行贷款及通过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如果未来国家金融政策、证券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利于分立后公司从银行、证券市场融资,分立后公司的发展将受到影响。

    分立后公司将努力提升经营业绩,实行审慎的财务政策,通过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金融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努力保持分立后公司间接融资渠道的畅通;并积极创造条件利用资本市场优势,提高分立后公司的直接融资能力。

    2、土地租金变动可能给分立后公司带来的风险

    分立完成后,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均将有相当数量的土地使用权是采取租赁方式获得。如果上述土地之租金水平被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上调,将影响分立后公司的经营业绩。

    3、投资风险

    作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分立后公司为了自身发展可能会对其他收费公路进行投资,但由于受车流量、周边环境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新项目的投资收益可能达不到预期值。分立后公司将面临投资风险。

    (四)分立后公司面临的业务风险

    1、业务相对集中的风险

    分立后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于高速公路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业务收入主要依靠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果分立后公司拥有的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减少,将会导致通行费收入下降,从而影响分立后公司的经营业绩。

    2、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及维护的风险

    分立后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公路的投资建设及维护管理。分立后公司在未来的建设过程中,征地费用、建设成本、工程质量的优劣均会直接影响分立后公司的经营状况。此外,对于已经开通并收费的道路随着运营时间的延长,也会面临道路维护甚至大修的情况。如遇到道路大修等无法正常通车的情况,分立后公司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正常收费,则会对其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3、经营场所相对分散的风险

    公路收费站相互之间距离较远,经营场所相对分散,如管理制度不完善或不严格,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分立后公司的经营风险。

    4、新路开通后对原来道路分流的风险

    分立后公司经营的各条收费道路周边如果开通新的公路、铁路及其他交通方式,会将部分车辆分流,使得分立后公司的收费额无法达到预期。

    5、自然灾害、特殊天气带来的经营风险

    分立后公司经营的各条收费公路都有遇到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或雨雪、大雾等特殊天气情况的可能,如果此类灾害或特殊天气出现,使得分立后公司经营的收费公路无法正常收费,也会对分立后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五)分立后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分立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将大幅上升,其与分立后公司其他股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如果分立后公司控股股东为了自身利益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分立后公司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施加影响,其他股东的利益可能因此而受到损害。

    第三章    东北高速的基本情况

    一、东北高速的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ortheast Expressway Co. Ltd

    注册号:220000000024454

    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东北高

    股票代码:600003

    法定代表人:孙熠嵩

    董事会秘书:戴琦

    设立日期:1999年7月21日

    电话:0431-84639168

    传真:0431-84639168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37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4488号

    邮政编码:130033

    国际互联网网址:http://www.northeast-expressway.cn

    电子邮箱:dbgs@vip.sina.com

    税务登记证: 220104717147210

    经营范围:公路开发、建设管理、养护、经营;普通机械、办公设备、汽车配件、建筑材料;经济信息咨询;普通货运;仓储服务、物流服务;大豆深加工

    二、历史沿革及股本变化情况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系由龙高集团(原名称为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吉高集团(原名称为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司)、华建交通三家企业共同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龙高集团以哈大高速公路的经营性净资产及其拥有的黑龙江省哈松公路大桥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吉高集团以长平高速公路的经营性净资产、华建交通以其在上述两路一桥中的投资作为出资,并以此作为存量资本折股,同时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998年7月17日,交通部以交函体法(1998)260号《关于推荐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种股票并上市的函》,推荐上述三家企业以哈大高速公路、长平高速公路的经营性净资产及以松花江大桥的部分权益投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1999)74号文《关于核准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批准,东北高速于1999年7月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

    1999年8月10日,东北高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东北高速自股票上市至股权分置改革前,其股本结构为:

    2007年1月29日,经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黑龙江省国资委黑国资委产[2007]37号《关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东北高速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东北高速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3.3股,以支付上述合计99,000,000股股份为对价,获得非流通股股份的上市流通权。

    上述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东北高速的总股本仍为1,213,200,000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东北高速无其他资本运作。截至2009年12月31日,各股东资本构成、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伟君

    注册资本:201.8073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3年12月9日

    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公路工程施工二级,高等级公路的开发、建设、管理、养护、经营,粮油、普通机械、办公设备、汽车配件、房屋租赁、建筑材料。

    (二)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增义

    注册资本:27亿元

    成立日期:1993年7月20日

    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高速公路的开发建设、管理、养护、五金建材、机电设备、汽车配件、沥青、日用百货、服装。

    (三)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注册资本:5亿元

    成立日期:1993年12月18日

    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公路、码头、港口、航道的综合开发、承包建设;交通基础设施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研制和产品的销售。

    (四)东北高速最近三年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东北高速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第四章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分立上市的背景和目的

    东北高速属于募集设立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主业资产是分别位于黑龙江和吉林两省的与高速公路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和权益,设立时的三个发起人股东—龙高集团、吉高集团和华建交通在东北高速中均没有绝对控股地位。由于历史的原因,本公司的治理结构曾经出现过一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公司的发展。

    通过本次分立,东北高速将分立为两家股权结构清晰的上市公司,有利于理顺公司治理结构,也有利于获得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使分立后公司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从而提升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同时,由于分立后公司属地化经营、资产按地域划分等特点,分立后两公司分别都具有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的能力。

    二、分立上市概况

    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东北高速将分立为两家股份有限公司,即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将按照分立上市方案的约定依法承继原东北高速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原东北高速在分立完成后依法注销。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股票经核准后上市。

    东北高速在分立日在册的所有股东,其持有的每股东北高速股份将转换为一股龙江交通的股份和一股吉林高速的股份。在此基础上,龙高集团将其持有的吉林高速的股份与吉高集团持有的龙江交通的股份互相无偿划转,上述股权划转是本次分立上市的一部分,将在分立后公司股票上市前完成,东北高速在分立完成后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三、分立上市方案

    为完成本次分立上市,使分立后公司可以依法承继原东北高速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相关方共同制定了分立上市方案。在方案中,除非另有说明,纳入划分范围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指东北高速本部(含分公司,但不含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

    (一)划分方案

    1、基本原则

    (1)本次分立上市的审计基准日为2009年6月30日。

    (2)基准日资产、业务主要基于属地原则、历史形成原因进行划分,负债随资产、业务归属进行划分。

    (3)基准日前相关期间的损益原则上根据资产归属进行划分,总部费用按分立后两公司对应期间的备考营业收入(母公司口径)比例划分。

    (4)东北高速的或有负债/或有资产按其历史形成原因进行划分,不能确定归属的或有负债/或有资产,原则上平均分配。子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资产随子公司股权进行划分。

    2、资产划分方案

    (1)主业资产的划分:主营业务以及相关资产划分根据属地原则,黑龙江省境内的哈大高速公路收费权及相关资产、东北高速持有的东绥高速48.76%股权进入龙江交通;吉林省境内的长平高速公路的收费权及相关资产、东北高速持有的长春高速63.8%股权将进入吉林高速。

    (2)货币资金分配:截至2009年6月30日,东北高速母公司报表上有货币资金5.56亿元。分立后,龙江交通保留4.91亿元货币资金;吉林高速保留6,500万元的货币资金。

    (3)非主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分配:归属龙江交通的非公路长期股权投资共有7项,分别为:哈尔滨特宝股份有限公司42.25%股份、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哈尔滨龙庆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洋浦东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8.04%股权、深圳东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8.04%股权、江西智通路桥管理有限公司35%股权、大连东高新型管材有限公司92.5%股权。归属于吉林高速的非公路长期股权投资共有4项,分别为: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95%股权、吉林省长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20%股权、二十一世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49.25%股权、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4%的股权。

    (4)总部资产(除货币资金及长期股权投资外)的划分:结合属地原则和历史形成原因,主要归属于吉林高速。

    3、负债划分方案

    (1)应付职工薪酬:分公司的应付职工薪酬按属地原则划分,总部的应付职工薪酬原则划归吉林高速。

    (2)应交税费:分公司的应交税费按属地原则划分,总部的应交所得税按分立后两公司备考营业收入(母公司口径)比例在分立后两公司之间划分,总部的其他应交税费原则由吉林高速承担。

    (3)长期应付款和专项应付款:按历史形成原因划分。

    (4)其他应付款:分公司的其他应付款按属地原则划分,总部的其他应付款按历史形成原因划分,不能确定归属的平均分配。

    4、权益划分

    分立后两公司的股本与东北高速相同,均为12.132亿股。扣除股本后,分立后两公司权益的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5、根据上述资产、负债划分方案以及《东北高速审计报告》,相关方对审计基准日的资产、负债、权益进行了划分,并以此为基础出具了《龙江交通审计报告》和《吉林高速审计报告》,上述备考口径的审计报告及其核查文件是划分分立后两公司资产、负债、权益界面的证明文件。

    (二)业务、资产和债务的承继和安排

    1、业务承继

    (1)许可、资格的承继和安排

    于本次分立生效之前,东北高速应当取得交通主管部门关于相关公司经营权、收费权转移的原则性批准,分立后两公司成立后,将按照分立上市方案承继经营各自业务所需的所有业务经营资格、许可和批准。若法律、法规要求分立后两公司承继上述资格、许可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分立后两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如需对方进行协助,对方应尽其最大努力提供协助。

    (2)合同、协议的承继和变更

    (a)按照分立上市方案,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各自承继涉及其专属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的合同、协议及其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b)分立完成日后,除非分立上市方案另有约定,在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两者之间,龙江交通对吉林高速承继的合同、协议不享有任何连带权利,也不承担连带义务,吉林高速对龙江交通承继的合同、协议不享有任何连带权利,也不承担连带义务。如果一方因向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而导致其遭受损失,另一方应补偿对方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实际遭受的损失。

    (下转B18版)

    在本分立上市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公司/东北高速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及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龙高集团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原名称为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
    吉高集团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司)
    华建交通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龙江交通分立后的公司之一: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高速分立后的公司之一: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分立后两公司/分立后公司东北高速分立后设立的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
    本次分立/本次分立重组东北高速分立为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
    本次分立上市//本次分立重组上市/本次交易东北高速分立为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分立后,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承继及承接东北高速的所有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东北高速的股东成为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股东;东北高速终止上市并不经过清算程序办理注销手续。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股票在获得批准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分立上市预案/分立重组上市预案《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重组上市预案》
    分立上市方案/分立重组上市方案东北高速第三届董事会2009年第七次临时会议通过的《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重组上市方案》及东北高速第三届董事会201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分立上市所涉及资产、负债、权益、业务的承继、交割、人员安置等事项的细化安排
    分立上市报告书《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报告书》
    本报告书摘要《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报告书(摘要)》
    异议股东在参加东北高速为本次分立而召开的股东大会正式表决时明确投出有效反对票,反对本次分立事项并且一直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的东北高速的股东
    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东北高速指定的,在东北高速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用现金向成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东北高速异议股东,购买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东北高速股份的第三方法律实体
    现金选择权符合条件的东北高速异议股东,请求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3.73元/股的价格,受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东北高速股份的权利
    现金选择权定价基准日审议本次分立上市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09年12月31日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符合条件的东北高速异议股东可以要求行使东北高速现金选择权的期间,具体时间将由东北高速董事会另行确定并公告
    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成功受让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持有的东北高速股份,并向其支付现金对价之日,具体日期由东北高速董事会另行确定并公告
    东绥高速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和管理哈尚高速公路
    长春高速长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和管理长春绕城高速公路
    哈大高速公路本公司所属高速公路,连接哈尔滨市和大庆市,途经肇东、安达,是国道301线绥芬河至满洲里公路的一段,全长132.8公里
    长平高速公路本公司所属高速公路,起于长春市兴隆山,止于辽宁吉林两省交界的五里坡,途经郭家店、公主岭、范家屯等地,全长109.8公里
    长春绕城高速公路长春高速所属高速公路,起于长平高速公路90公里处的半截沟互通立交桥,与长余高速相连,全长约41.9公里

    哈尚高速公路东绥高速所属高速公路,起于尚志市,止于哈尔滨市,途经乌吉密镇、小岭镇、阿城区等地,是国道301线绥芬河至满洲里公路的一段,全长约126.4公里
    最近三年及一期2006年、2007年、2008年以及2009年1-6月
    审计基准日2009年6月30日
    分立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分立后,由董事会另行确定并公告的日期。在当日,东北高速在册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每股东北高速股份将转换为一股龙江交通的股份和一股吉林高速的股份
    分立完成日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两家公司完成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之日中较晚的日期
    过渡期2009年7月1日至分立完成日(均含当日)之期间
    《东北高速审计报告》北京永拓对东北高速于2009年8月27日出具的京永审字(2009)第11010号审计报告
    《龙江交通审计报告》北京永拓对龙江交通于2010年1月12日出具的京永审字(2010)第11001号审计报告
    《吉林高速审计报告》北京永拓对吉林高速于2010年1月12日出具的京永审字(2010)第11002号审计报告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黑龙江省国资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审计师/北京永拓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人民币元

    股份类别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一、非流通股913,200,00075.28
    国家股(龙高集团)366,100,00030.18
    国家股(吉高集团)303,270,00025.00
    国有法人股(华建交通)243,830,00020.10
    二、流通股300,000,00024.72
    三、总股份1,213,200,000100.00

    股东名称股本

    (元)

    持股比例

    (%)

    龙高集团326,411,10426.90
    吉高集团270,392,50322.29
    华建交通217,396,39317.92
    公众股399,000,00032.89
    合计1,213,200,000100

      独立财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