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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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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年01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B9版)

    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通过SAS70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SAS70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1)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传真:021-68775881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联系人:蔡丽萍

    网址:www.gtfund.com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第5层

    电话:010-66553055

    传真:010-66553082

    联系人:魏文

    (3)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电话:(021)38561735

    联系人:杨荣华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佺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发售公告

    3、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业务;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赎回业务,具体办理场所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法人代表: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宇

    第六部分 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收益分配原则

    一、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规则

    本基金在封闭期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估值优先”)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估值进取”)。

    根据本基金初始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分离规则,估值优先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估值进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在本基金封闭期,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两类基金份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上市和交易,交易代码不同。初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在市场内单独交易估值优先或者估值进取份额。

    二、封闭期末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在封闭期末具有不同的资产及收益分配安排,即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估值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及估值优先约定应得收益,即估值优先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分配估值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即估值进取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估值优先约定应得收益和估值进取应得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如下:

    (1)估值优先基金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5.7%,其对应收益分配金额采用单利计算,年基准收益率及收益均以基金份额的认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在封闭期末,当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6元时,即基金份额总收益率超过60%,则再次将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6元的超额收益部分的15%分配予估值优先基金份额;

    (3)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估值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及估值优先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估值进取基金份额;

    (4)在封闭期末,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估值优先份额的本金及估值优先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估值优先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估值优先份额本金及估值优先约定应得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估值优先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估值优先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对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对投资者认购或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分别计算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封闭期末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以在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同时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及收益分配。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均依据以下公式计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封闭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的份额总额;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在封闭期末对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及份额转换。

    假设NAV为本基金在封闭期截止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封闭期截止当日T估值优先基金份额净值,NAVb为封闭期截止当日T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优先约定基准年收益率为Ra为单利5.7%。

    封闭期截止当日T的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AV<0.586时,则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NAVa=NAV/0.5;

    NAVb=0;

    (2)当0.586≤NAV≤1.600时,则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NAVa=1+3×Ra;

    NAVb=(NAV-0.5×NAVa)/0.5;

    (3)当NAV>1.600时,则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NAVa=1+3×Ra+15%×(NAV-1.600)/0.5;

    NAVb =(NAV-0.5×NAVa)/0.5;

    在封闭期末计算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份额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基金份额资产及收益分配举例:

    假设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100 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0 元,则其自动获得估值优先份额50份和估值进取份额50份,且两类份额面值均为1.000 元。估值优先基金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5.7%。

    如果在三年封闭期末,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 元,本基金份额总净资产为100×1.500=150.00 元,即本基金基金份额收益率为50%,则估值优先份额和估值进取份额的收益分配如下:

    ①估值优先基金份额净值=1+3×5.7%=1.171 元,份额总收益率为17.10%;

    ②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净值=(1.5-0.5×1.171)/0.5=1.829 元,份额总收益率为82.9%;

    ③估值优先基金份额总净资产额=50×1.171=58.55 元

    ④估值进取基金份额总净资产额=50×1.829=91.45 元

    如果在三年封闭期末,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2.500 元,即是本基金基金份额收益率为150%,本基金份额总净资产为100×2.500=250.00 元,则估值优先份额和估值进取份额的收益分配如下:

    ①估值优先基金份额净值=1+3×5.7%+15%×(2.500-1.600)/0.5=1.441 元,份额总收益率为44.1%;

    ②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净值=(2.500-0.5×1.441)/0.5=3.559元,份额总收益率为255.9%;

    ③估值优先基金份额总净资产额=50×1.441=72.05元

    ④估值进取基金份额总净资产额=50×3.559=177.95 元

    五、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日,NAV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封闭期内第T日估值优先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封闭期内第T日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优先约定年收益率Ra约定为单利5.7%;基金封闭期内每年天数设定为Ty(y=1,2,3。T1 、T2、、T3 可能均为365,或其中之一为366,而其余为365),则封闭期实际总天数为Tt=T1+ T2+ T3天(Tt的值等于365+365+365=1095或365+365+366=1096)。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内第T日,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NAV<0.5×(1+3×Ra×T/Tt)时,则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在封闭期内第T日(0<T≤T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NAV/0.5;

    NAVb=0;

    (2)当0.5×(1+3×Ra×T/Tt)≤NAV≤1.600时,则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在封闭期内第T日(0<T≤T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1+3×Ra×T/Tt;

    NAVb=(NAV-0.5×NAVa)/0.5;

    (3)当NAV>1.600,则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在封闭期内第T日(0<T≤T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1+3×Ra×T/Tt+15%×(NAV-1.600)/0.5;

    NAVb =(NAV-0.5×NAVa)/0.5;

    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六、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净值转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规则及实施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应部分。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3日证监许可[2009]1295号文批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4、基金封闭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封闭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三、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措施详见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可申请场内赎回。

    七、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后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一)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前端认购费率(%)
    M< 100万1.20
    100万≤M<500万1.00
    500万≤M<1000万0.60
    M≥1000万1000元/每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 (98,814.23+50.00)/1.00 =98,864.23份

    (三)场外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应可在T+2日及其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认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八、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后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一)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2: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1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1.2%=120.00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120.00=10,12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20/1.00=5份

    即:投资者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2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三)场内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安排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或各会员单位的相关业务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或各会员单位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调整上述限制,最迟应于调整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则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估值优先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估值进取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估值优先认购份额

    其中,估值优先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场内保留到整数位,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85份,则其可自动得到的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的认购份额分别为:

    估值优先认购份额=10,000.85×0.5=5,000.43份

    估值进取认购份额=10,000.85-5,000.43=5,000.42份

    十、基金份额的分离比例确认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后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式及规则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两类基金份额同时申请上市与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份额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封闭期内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所分离的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将自动按转换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申购、赎回规则具体如下: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但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0.00份。本基金不设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但各代销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前端申购费率(%)
    M< 100万1.50
    100万≤M<500万1.20
    500万≤M<1000万0.80
    M≥1000万1000元/每笔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外赎回的赎回费率统一为0.5%。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4: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6 = 96,970.64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5: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6=101,600.00

    赎回费用=100,000×1.016×0.5%=508.0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6-508.00=101,092.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日起不超过30 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或根据该等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但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0.00份。本基金不设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但各代销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前端申购费率(%)
    M< 100万1.50
    100万≤M<500万1.20
    500万≤M<1000万0.80
    M≥1000万1000元/每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赎回的赎回费率统一为0.5%。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6: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费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1=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1/1.025=9,611.9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5、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7: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6=101,600.00

    赎回费用=100,000×1.016×0.5%=508.0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6-508.00=101,092.00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四、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可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一、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二、本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力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中,封闭期内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60%-10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0%-40%。

    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本基金在封闭期后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理念

    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和估值优势原则,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精选具有竞争力及估值优势的优质公司,通过科学的组合管理,实现投资目标。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重点考察市场估值水平,使用联邦(FED)模型和风险收益规划模型,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方案。

    (1)联邦模型(Fed model)

    本基金使用联邦模型分析市场PE与国债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判断我国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估值水平是否高估或低估,为配置债券和股票的比例提供了客观的标准。本基金在该资产配置模型中使用7年国债到期收益率与剔除PE为负和大于100的个股的平均市盈率倒数之差来判断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相对投资价值。

    (2)风险收益规划模型

    利用联邦模型的结果,同时结合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固定收益市场、股票市场的风险与收益水平,结合基金合同的资产配置范围,借助风险收益规划模型,得到一定阶段股票、债券和现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2、行业配置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主要利用ROIC的持续性以及周期性规律,来优化配置相应的行业。ROIC,投资资本回报率,是评估资本投入回报有效性的常用指标。该指标主要用于衡量企业运用所有债权人和股东投入为企业获得现金盈利的能力,也用来衡量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

    在宏观经济处于周期底部阶段时,应选择ROIC低于其长期平均水平较多的的行业进行超配,分享经济复苏时行业盈利能力恢复所带来的收益;在宏观经济处于周期顶部阶段时,应选择低配ROIC明显高于其长期平均水平的行业,规避经济回落时行业盈利快速下滑的风险。

    3、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的个股选择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策略。通过对企业的基本面和市场竞争格局进行分析,重点考察具有竞争力和估值优势上市公司股票,在实施严格的风险管理手段的基础上,获取持续稳定的经风险调整后的合理回报。

    第一步,利用“企业竞争力模型”,对上市公司的资源基础竞争力、经营过程竞争力、业绩表现竞争力进行总体评价,筛选具有竞争力的优质上市公司,构成具有竞争力优势的股票池。

    企业竞争力模型的主要指标体系:

    (1)资源基础指标: 包括企业总资产、净资产、人力资源数量和质量等指标;

    (2)经营过程指标: 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成本控制水平等体现经营管理水平的技术指标;

    (3)业绩表现指标: 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率、市场份额、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

    本基金采用主观赋权法,对上述指标进行加权,得出上市公司竞争力综合排名。

    第二步,通过相对价值评估,选择价值被低估上市公司,形成优化的股票投资组合。

    在企业竞争力股票池范围内,本基金利用相对价值评估,形成可投资的股票组合。相对价值评估主要运用国际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股息贴现模型、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PEG、EV/EBITDA等方法。

    第三步,实地调研。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深入了解其管理团队能力、企业经营状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以及财务数据真实性等。

    第四步,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将在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在构建投资组合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对象的交易活跃程度,以保证整体组合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债券置换和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管理。

    5、权证投资策略

    对权证的投资建立在对标的证券和组合收益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主要用于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

    (1)考虑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计算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为权证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利率敏感度进行综合分析。在给定提前还款率下,分析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加权平均期限的变化情况。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投资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和在不同阶段的重大资产配置比例,包括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转债及其他债券)以及各类属资产内部行业比例等;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计划和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金融工程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研究报告,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部、研究开发部等部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基金经理以基金合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金融工程部和研究开发部研究报告等为依据建立基金的投资组合。

    (4)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金融工程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结合个券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金融工程部和稽核监察部的绩效评估报告和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封闭期后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 沪深300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2) 沪深300指数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 沪深300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

    市场第一个统一指数;

    (4)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较高,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估值优先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估值进取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时,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单独对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 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2)在封闭期届满,按照《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关于封闭期末收益分配规则与封闭期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约定,单独计算出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益;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