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原董事长章鹏飞、原董事兼总经理郑智强、财务副总监吴青平公开谴责的决定
2010年01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经查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重大事项内部审议程序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2006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累计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共计3260.4369万元;200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累计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共计8055.37万元;200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累计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共计2768万元;2009年1月,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累计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共计320万元。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持续、多次占用公司资金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也未经董事会审议,违规情节严重,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和第10.2.10条的有关规定。
原董事长章鹏飞、原董事兼总经理郑智强、财务副总监吴青平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一、给予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
二、给予原董事长章鹏飞、原董事兼总经理郑智强、财务副总监吴青平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希望公司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