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想深圳证监局宣布这一消息时,市场哗然之声犹在耳。当时,投资者惊愕,“融通基金”一案刚过,刑法修正案新律高悬其上,基金经理们竟又冒天下之大不韪,行“火中取栗”之事。而行业人士则处之泰然,言“老鼠仓”系行业公开秘密,三人被捕实乃“时运不济”。而更有好事者如此嘲讽:随便打扫就见三只大老鼠,足见基金业早已是硕鼠满屋了。
投资者不禁发问,基金行业的“老鼠仓”缘何屡禁不止?一时间,议者纷纭,人言言殊。或言法令不彰,监管不力,应施之严刑峻法;或言激励机制不合理,今后公募基金可参照私募基金,将业绩和薪酬挂钩;或言借鉴“国际经验”,干脆允许基金经理另立私人账户。
先说法令,严刑峻法固然可以增加违法成本,但也应该看到,监管部门近年来在打击“老鼠仓”问题上可谓利剑频出,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可以说臻于完善,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更表明要对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
再谈激励机制,基金经理动辄十万百万的收入即使在以高薪著称的金融行业也属顶尖。如非说激励不公,那在2008年股市一片哀鸿遍野之际,基金的管理费用仍在管理规模的基础上提取固定比率,基民的不公又谁人与说呢?
而所谓的“国际经验”更是一场“美丽的误读”。欧美法律固然对基金经理私设账户“法外开恩”,但往往配合严苛的条件,如美国的“举证倒置、自证无罪”,实质上让私设账户成为“一纸空文”。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基金与基民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基民履行的是出资义务,而基金管理者则履行管好基金的义务,信托责任是基金的生命毫不言过,也是基金业持续发展的动力所在。而“老鼠仓”频发,实质上折射的是信托文化在中国基金业的阙失。
法律可以随着实践发展不断调整,激励机制的完善亦非难事,而信托文化的扎根绝非一朝一夕之功,而且与基金行业乃至资本市场的所有参与者都相关。“逝将去女,适彼乐土”,当基民纷舍基金而去,再谈信托文化的回归,恐为时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