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0年1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
一、《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
详见《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
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待《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关于为山东杭萧在中信银行青岛分行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议案》
因原担保到期,同意继续为山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内容为:公司为授信人中信银行青岛分行(债权人)于壹年期内为被授信人山东杭萧提供人民币贰仟万元授信额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截至2010年1月13日,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247,000,000.00元,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临2010-004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山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杭萧”)
● 本次担保数量:人民币2,000万元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日止,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247,000,000.00元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日止,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确保山东杭萧正常经营,公司此次拟为山东杭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内容:公司为授信人中信银行青岛分行(债权人)于壹年期内为被授信人山东杭萧提供人民币贰仟万元授信额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止,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247,000,000.00元。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山东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位于山东青岛市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区,是浙江杭萧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一,公司注册资本为1,600万元。
截止2009年12月31日,山东杭萧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63,882,621.75元,净资产为人民币54,877,283.82元,负债为人民币109,005,337.93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山东杭萧正常经营,公司此次拟为山东杭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内容:公司为授信人中信银行青岛分行(债权人)于壹年期内为被授信人山东杭萧提供人民币贰仟万元授信额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0年1月13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山东杭萧在中信银行青岛分行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议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止,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247,000,000.00元,无逾期对外担保。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现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制定的激励计划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公司股东与管理层及业务骨干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使经营管理者与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竺素娥 吴晓波 颜春友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