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推进,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国资本市场创新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使参与者的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与金融创新产品相适应,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股指期货在国际市场已经是一个十分成熟的金融产品,但在我国新兴加转轨的特定市场环境下,推出股指期货必须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和广大投资者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熟悉程度。与股票、债券相比,股指期货杠杆高、专业性强、风险大,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要求投资者必须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熟悉产品知识与交易规则、具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对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风险教育的同时,在股指期货市场设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与产品风险特征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我会制定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通过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推行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理念,督促期货公司审慎选择客户,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和风险教育机制,保障股指期货平稳起步和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16条,主要是对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原则要求,授权自律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对监管安排进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定股指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本内容。即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二)明确对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本要求。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
(三)强化期货公司落实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的责任。一是应当根据适当性制度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工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和内部分工,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二是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三是对投资者资金和交易经历严格把关、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四是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并为客户保密。
(四)明确有关各方的监管协作机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加强监管协作。
(五)明确监督检查职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最低资金要求进行核查验证。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行政处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此外,《规定》中还明确了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的责任。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配合处理客户纠纷,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