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进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岭水泥”或“本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秦岭水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川中院”)提交了批准《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的申请。铜川中院作出(2009)铜中法民破字第01-15号《民事裁定书》,批准秦岭水泥重整计划,终止秦岭水泥重整程序。(详见公司2009年12月9日、12月17日公告,公告编号:临2009-052号和临2009-053号)
依据铜川中院批准的秦岭水泥重整计划,铜川中院对秦岭水泥无限售流通股172,809,935股和限售流通股2,016,000股执行冻结。(详见公司2009年12月25日公告,公告编号:临2009-055号)
依据铜川中院(2009)铜中法民破字第01-17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将本公司股东(62,297户)持有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102,329,597 股和限售流通股2,016,000 股,划转至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公司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详见公司2010年1月4日公告,公告编号:临2010-002)
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及股份划转事项,须将全体出资人让渡的股份划转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目前控股股东陕西省耀县水泥厂正在陆续办理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冻结和质押解除手续(详见公司2010年1月4日、1月6日和1月8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0-001、临2010-003和临2010-004),其它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本公司将根据让渡股份划转及相关手续完成情况尽快申请复牌。
特此公告。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