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向全体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23元进行收益分配,每单位基金份额分配收益占收益分配基准日可分配收益的比例为97.87%。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2010年1月20日
2、场外除息日:2010年1月20日
场内除息日:2010年1月21日
3、派现日:2010年1月22日
4、红利再投资方式下红利折算份额的份额资产净值(NAV)确定日:2010年1月20日
5、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查询交易起始日:2010年1月22日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分红方式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1月22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将于2010年1月21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手续费。
3、红利再投资方式中红利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卖出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分红方式固定为现金红利,场外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其中现金红利为默认分红方式。投资者成功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投资者选择分红方式下发红利;投资者未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下发红利。
3.投资者所持有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为准,投资者可通过登陆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行核实,如需变更分红方式,请于权益登记日(不含)前到销售机构办理。
4.投资者在多个场外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的,则其于2009年8月7日及以后在某一销售机构成功变更的分红方式仅适用于该申请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分红方式不会同步变更,而是以投资者在2009年8月7日(不含)前最后一次设置的分红方式为准。且投资者于2009年8月7日及以后通过申购或转托管等业务在新场外销售机构取得的本基金份额,分红方式为默认的现金方式。如投资者需要变更本基金在所有销售机构的分红方式,应分别向这些销售机构提交变更分红方式申请。
5.本基金权益分派期间(2010年1月18日至2010年1月20日)暂停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七、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八、咨询办法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2350088,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2666。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3、本基金销售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8日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首次收益分配公告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08年10月8日,截至2009年12月31日(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为12,351,192.91元,折合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为0.0890元。本着及时回报投资者的原则,本基金决定实施首次收益分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复核,现将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向全体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20元进行收益分配,每单位基金份额分配收益占收益分配基准日可分配收益的比例为22.47%。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2010年1月20日。
2.除息日:2010年1月20日。
3.派现日:2010年1月22日。
4.红利再投资方式下红利折算份额的份额资产净值(NAV)基准日:2010年1月20日。
5.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查询交易起始日:2010年1月22日。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1月22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将于2010年1月21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手续费。
3、红利再投资方式中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
2.权益登记日申请办理转托管的基金份额,其所得收益仍将下发到转出方销售机构。
3.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其中现金红利为默认分红方式。投资人成功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投资人选择分红方式下发红利;投资人未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下发红利。
4.投资人所持有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为准,投资人可通过登陆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行核实,如需作分红方式变更,请于权益登记日(不含)前到销售机构办理。
5.如投资人在多个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最近一次变更成功的分红方式适用于该投资人在所有销售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七、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八、咨询办法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2350088。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2666。
3.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4.本基金销售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华夏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8日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次收益分配公告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06年11月22日,至今已实现了两次收益分配,累计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收益5.70元。在之后的运作中,本基金继续取得了较好的投资业绩,截至2009年12月31日(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为97,818,601.08元,折合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为0.0751元。本着及时回报投资者的原则,本基金决定实施第三次收益分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复核,现将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向全体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50元进行收益分配,每单位基金份额分配收益占收益分配基准日可分配收益的比例为66.58%。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2010年1月20日
2、除息日:2010年1月20日
3、派现日:2010年1月22日
4、红利再投资方式下红利折算份额的份额资产净值(NAV)确定日:2010年1月20日
5、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查询交易起始日:2010年1月22日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分红方式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1月22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将于2010年1月21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手续费。
3、红利再投资方式中红利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其中现金红利为默认分红方式。投资者成功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投资者选择分红方式下发红利;投资者未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下发红利。
3.投资者所持有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为准,投资者可通过登陆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行核实,如需变更分红方式,请于权益登记日(不含)前到销售机构办理。
4.投资者在多个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的,则其于2009年8月7日及以后在某一销售机构成功变更的分红方式仅适用于该申请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分红方式不会同步变更,而是以投资者在2009年8月7日(不含)前最后一次设置的分红方式为准。且投资者于2009年8月7日及以后通过申购或转托管等业务在新销售机构取得的本基金份额,分红方式为默认的现金方式。如投资者需要变更本基金在所有销售机构的分红方式,应分别向这些销售机构提交变更分红方式申请。
七、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八、咨询办法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2350088,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2666。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3、本基金销售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