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2010年1月6日,本公司接到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发来的《通知函》,函件告知本公司: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随执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将原股东杨龙江在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所持95%的股权执行过户到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并于2009年12月30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增城分局办理了变更手续。金安汽车持有本公司股份3934788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9.49%,本次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权变动已构成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阳源科技确认:根据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龙江、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在黄河实业受让阳源科技对杨龙江的全部债权并付清全部价款后,阳源科技有责任协助黄河实业将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所持95%的股权转让给黄河实业指定的的公司。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金安汽车95%的股权实际上归黄河实业所有,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无意取得金安汽车95%的股权。
2009年1月12日,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自然人吴培青与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有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95%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吴培青,截止本公告日,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95%股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
黄河实业确认:在其已出具《指定股权受让人函》及在吴培青与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后,其相关权利及义务已全部转让予吴培青,黄河实业不是金安汽车及东方宝龙的实际控制人和权益拥有人。
在将金安汽车95%股权转让过户给自然人吴培青之前,阳源科技取得金安汽车95%股权已构成对本公司的间接收购并触发要约收购行为,阳源科技及杨龙江先生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须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监管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吴培青成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亦须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吴培青成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事项尚有不确定性,本公司特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公司于2010年1月4日收到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源科技”)转来的通知函和回复函,上述文件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变化,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杨龙江先生变更为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通知函主要内容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随执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将原股东杨龙江在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所持95%的股权执行过户到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并于2009年12月30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增城分局办理了变更手续。
依据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龙江与我司三方于2009年1月所签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乙方(债权转让人)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对丙方(债务人)杨龙江的债权转让给甲方(债权受让人)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甲方在2009年12月30日前分期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乙方及丙方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助甲方将乙方经湖北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所拥有的广东金安汽车工业有限公司95%之股权转让给甲方指定的公司,并办理股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二、有关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回复函主要内容:
本公司就通知函内容向阳源科技发出询证函,收到阳源科技回复函内容如下:
“1、依据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龙江和我司所签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黄河公司受让我司对杨龙江的全部债权,在黄河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后,我司有责任根据《上司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助黄河公司将湖北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所拥有的金安公司95%之股权无条件以人民币壹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河实业指定的公司,并全力配合办理股权过户等相关手续(公司已于2009年1月20日就该事项发布公告)。
2、黄河公司已于2009年12月31日向我司付清全部转让价款,虽然湖北随州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据法律规定将该项股权司法执行至我司名下,但根据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龙江和我司所签的《债权转让协议》规定,该项股权实际上归黄河公司所有,我司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助黄河公司办理手续将该项股权过户至黄河公司指定公司名下。
3、我司将严格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无意取得金安公司95%的股权,也不会以任何形式对金安公司和贵司行使任何股权和控制权;且我司已通知黄河公司履行程序将该项股权过户至黄河公司或其指定的公司名下。
4、望贵司督促黄河公司及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我司将及时协助黄河公司办理金安公司95%的股权的过户手续。”
三、本次变更前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详见下图:
变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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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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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15日,注册资本 30000万元,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同成富苑18楼;法定代表人:倪家斌。
经营范围:对外投资管理;对高新技术产业咨询及管理;为企业、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资产重组并购咨询。
阳源科技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为:
杨志成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30%,成协松占比12.5%,陈烈权占比12.5%,杨志祥占比12.5%,刘卫斌占比12.5%,杨志安占比10%,倪家斌占比10%。
四、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影响的情况说明
本次股权变更是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变更导致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是基于杨龙江先生在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所持95%的股权已执行过户到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由杨龙江先生变更为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因阳源科技确认:按照其与黄河实业、杨龙江三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金安汽车95%的股权实际归黄河实业所有,阳源科技无意取得该等股份,并也不会以任何形式对金安公司和上市公司行使任何股权和控制权,并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助黄河公司办理手续将金安汽车95%股权过户至黄河公司指定公司名下。
因此,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阳源科技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 有关吴培青与阳源科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事项:
2010年1月11日,公司收到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指定股权受让人函》正式指定:自然人吴培青(身份证号码441623 19760726 4611)为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95%股权受让人。
2010年1月12日,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吴培青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人)合法拥有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95%之股权,已经依据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办理了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工商局登记手续,自愿转让给吴培青(股权受让人),转让价格依据上述债权转让协议价格确立。
(二)吴培青自愿受让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95%之股权。”
吴培青与阳源科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将使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再次发生变更,变更后的本公司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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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培青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441623197607264611,2001年至今任东莞市华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年至今任上海市林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年起任东莞市威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六、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再次变更对公司影响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就实际控制人再次变更事宜对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吴培青先生发函,询证黄河实业及吴培青先生对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再次发生变化的起因、收购目的及对本公司经营管理及未来发展的影响。得到回复如下:
1、有关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函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吴培青先生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公司无意取得金安汽车95%股权,本公司的指定吴培青受让金安汽车95%股权之行为,是为了确保本公司债权的实现和资金的回笼,以减轻本公司经营压力。本公司在出具《指定股权受让人函》并在吴培青与阳源科技签署《关于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后,本公司不是金安汽车(含上市公司东方宝龙)实际控制人及其权益拥有人,不会对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控制,在未来12个月内对没有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也不会有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举措。”
2、有关吴培青先生回函主要内容:
“本人与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人通过受让金安汽车95%股权成为东方宝龙实际控制人,收购目的及动机是为了扭转上市公司的经营困境及资金短缺的严峻形势,实现东方宝龙的正常发展,本人将解决上市公司债务问题,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梳理,尽早恢复生产,寻找业务增长点,从而解决上市公司的经营问题和财务问题,保证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时,为落实上述承诺和保证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行,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有意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组织结构和业务发展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七、后续事项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相关事项,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再次变更为吴培青先生之前,阳源科技就金安汽车95%股权过户到其名下事宜须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并就收购触发要约须履行要约收购豁免程序。吴培青先生成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亦须履行相应法定程序。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再次变更尚具有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八、备查文件目录
1、阳源科技之《通知函》;
2、阳源科技之《回复函》;
3、黄河实业之《指定股权受让人函》;
4、吴培青与阳源科技之《股权转让协议》;
5、黄河实业之《回复函》;
6、吴培青之《回复函》。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