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股东超比例持股影响,公司新产品发行受限,并面临进一步监管处罚措施一事,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吴志军昨天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监管部门给华夏基金发函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华夏基金对此持什么态度?
吴志军: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督促规范华夏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函》,该函督促我司股东所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此项决定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公司股权结构的要求做出的。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47号)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最高出资比例不超过全部出资的49%,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中方股东出资比例不受此限制”。2009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在《关于核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中,要求我公司股东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使所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公司股权结构尚未达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因此,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向我公司下发该函以督促相关工作进展。
我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工作。
记者:投资境内市场的公募新基金发行被暂停,对华夏基金业务有什么影响?
吴志军:根据该项决定,中国证监会暂停受理、审核我公司投资于境内的公募基金新产品的申请。除此以外的其他业务均不受影响,包括现有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养老金业务、专户理财业务、投资顾问业务以及QDII新产品的申报工作等。
因此,华夏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记者:此函内容对华夏基金的管理资产规模会有什么影响吗?
吴志军:我想先强调的是,华夏基金始终坚持将持有人的利益放在首位,看重对持有人的回报,而并未将公司管理规模的增长视作首要目标。我们认为,基金公司管理规模的增长,不仅仅依靠发行新产品,同时还来自于投资业绩带来的净值增长、老基金的持续申购以及养老金和专户业务的快速发展。基金公司应当为持有人不断创造切实的回报,这样才能赢得持有人的信任。华夏基金就是坚持这样的经营理念,并付诸实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