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恒达通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的《确认书》。
2009年1月15日,上海恒达通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经上海恒达通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和解对价已支付完毕,《债务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本公司因债务承担的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二、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城中支行发出的《债务清偿完毕及担保责任解除确认函》。
2009年12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城中支行(甲方)、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本公司(保证人丁方)与签署了《减免利息协议》,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城中支行确认,和解对价已支付完毕,本公司所需承担的担保责任解除。
三、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发出的《确认函》。
2009年11月,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与本公司签署《债务和解协议》。本公司按债务和解协议约定,已支付完毕和解对价,本公司不再对海南塑料制品厂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2009年3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甲方)、本公司(乙方)与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还款协议书》,原定于湘晖公司代本公司在2009年11月30日前以现金方式偿还和解对价。
现由于湘晖公司、本公司资金困难,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协议书》。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发出的《关于同意延期付款的函》。同意2009年3月签署的《还款协议书》继续有效;湖南湘晖、本公司在2010年12月底前必须依照《还款协议书》约定将还款义务履行完毕。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恒达通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的《确认书》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城中支行发出的《债务清偿完毕及担保责任解除确认函》
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发出的《确认函》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发出的《关于同意延期付款的函》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