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签署金融合作备忘录
2010年01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唐真龙 金苹苹 ○编辑 陈羽
⊙记者 唐真龙 金苹苹 ○编辑 陈羽
1月19日,上海市金融办与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在港签署了《关于加强沪港金融合作的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沪港两地将在金融市场发展、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互设等方面加强合作。
2009年4月,国务院在《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在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框架下,积极探索上海与香港的证券产品合作,推进内地与香港的金融合作和联动发展。《备忘录》根据国务院《意见》精神,就双方加强沪港金融合作的总体目标、优先领域以及健全沪港金融对话与交流等方面达成共识。
根据《备忘录》,未来沪港两地将在CEPA的框架下,加强沪港金融合作的优先领域。其中包括:第一,加强在金融市场发展方面的合作;第二,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互设。鼓励和支持两地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等互设分支机构和拓展业务,为两地有合作意向的机构在资本、技术、研发、业务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提供支持和便利。第三,加强在金融人才培训和交流方面的合作。
市场人士预期沪港两地的合作,目前最有希望促成的是沪港交易所合作发展推出ETF产品。
早在2009年1月,作为上交所与港交所签订的“沪港交易所更紧密合作协议”的一部分,在两个交易所之间相互推出与指数挂钩的ETF产品及相关期权与期货的计划就曾被提上议事日程。此次沪港两地签署加强金融合作的备忘录,加强了市场的相关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