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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的公告
    2010年01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001            证券简称:深发展A             公告编号:2010-001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8号:衍生品投资》的有关要求,现将我行开展衍生品业务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我行衍生品交易业务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展的商业银行业务。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复》(银监复【2005】202号),我行自2005年起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该项业务是我行日常业务的一部分,是丰富我行产品、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我行衍生品交易业务绝大部分以代客交易为目的,少量以对冲资产负债风险敞口为目的。

      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行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为远期、掉期、期权三类。远期业务主要是远期结售汇和远期外汇买卖代客交易,为我行客户规避未来汇率波动的风险。掉期业务主要是货币掉期和利率掉期,仍然为代客业务,我行不主动承担市场风险,即同时与其他银行背对背轧平敞口。期权业务主要为代客结构性衍生品,本金100%保证。

      三、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控制。

      1、制度建设

      我行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及我行内部控制的需要制定了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操作规程与指引,以及相关风险监控制度。

      2、组织架构

      我行衍生品交易业务严格执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实行前中后台分离的组织框架,交易部门、风险监控部门、资金清算部门互相独立,分别属于不同的业务条线,由不同的高管分管。

      3、人员配备

      我行目前有专职交易员26名,可从事代客和自营衍生品交易。这些人员均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交易商协会、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员证书资格,能够充分理解衍生产品的风险及特点,在衍生产品的开发、设计、销售、交易等方面具有全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审批程序。

      我行衍生品交易业务采取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资金执行官->资金交易部门(含资金同业部、金融市场产品部)->交易员的从上而下的多层授权体系,在每一个层级均设定了相应的权限(单笔、日间、隔夜等),超过本层级权限,将需要上一个层级审批。多级授权体系在保证交易安全性的基础上,兼顾了交易的及时性。

      5、其他内部控制

      我行对于衍生产品交易按照产品采取限额管理。该限额规定了交易部门能够从事的具体交易种类和敞口等限制,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由最高管理层成员组成)每年审定后下发执行。我行每月或每周由完全独立于交易部门的中台监控部门出具市场风险报告,报告衍生产品的头寸、风险与损益程度,评估业务是否在限额内运行并抄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各成员。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听取衍生产品市场风险控制报告。

      四、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衍生品的市场风险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我行对于市场风险监控主要从敞口、风险程度、损益等方面出发,进行限额管理。

      2、流动性风险。衍生品的流动性风险指的是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对于全额交割的衍生品,我行严格采取组合平盘方式,能够保证在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供清算;对于净额交割的衍生品,其现金流对我行流动性资产影响较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操作风险。衍生品的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它包括人员、流程、系统及外部四个方面引起的风险。我行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配备了专职的交易员,采用了专业化的前中后台一体化监控系统,制定了完整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以及完善的内部监督、稽核机制,最大限度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4、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因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而导致风险敞口的可能性。我行对衍生交易的法律文本极为重视,对同业签订了ISDA、CSA、MAFMII等法律协议,避免出现法律争端及规范争端解决方式。对客户,我行按照监管要求及交易管理,参照以上同业法律协议,拟定了客户交易协议,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可能出现的法律争端。

      5、不可抗力风险。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流行病,IT 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所涉及的市场发生停止交易等,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我行衍生产品交易无法正常开展的情形。我行与零售、机构客户及同业进行衍生交易时,均签订合约对不可抗力风险进行了约定,免除在不可抗力发生时的违约责任。

      特此公告。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