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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荒转债”提前赎回事宜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诉讼情况的公告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08中远债”2009年付息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2月营运数据公告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的公告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正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减公告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执行结束的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新增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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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诉讼情况的公告
    2010年01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中大股份         编号:2010—002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机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受理日期:2009年6月16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元通)。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11号。法定代表人:隋剑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怀宇、杨剑,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伟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伟达)。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谈公北路703号三楼(2-235)。法定代表人:冯金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明岳、朱炜,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纠纷起因:嘉兴伟达与物产元通于2007年6月8日签订镍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物产元通向嘉兴伟达销售镍矿50000吨(±10%),价格为人民币1220元/吨,并明确约定了镍矿的镍含量不得低于1.4%,水份不高于35%。镍矿的检验方法为:以卸货港口所在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缩写:CIQ)出具的检验报告上的重量及品质为准。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签约时,嘉兴伟达预付货款30%,计人民币1800万元,余款在嘉兴伟达收到物产元通交货通知书和检验书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物产元通将货权转移给嘉兴伟达,并尽快开具增值税发票。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署后,嘉兴伟达依约向物产元通支付了预付款人民币1800万元。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嘉兴伟达就物产元通交付的镍矿自行采集样品,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检验,后因检验结论镍含量为1.28%,不符合合同约定镍矿品质提出异议,物产元通坚称涉案镍矿CIQ检测结果镍含量为1.67%,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嘉兴伟达付款提货,在双方协商过程中,物产元通委托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将本案所涉镍矿予以拍卖,日照中瑞物产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27日经拍卖取得本案所涉镍矿,并依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对此,嘉兴伟达于2007年10月22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判决[(2007)嘉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1、解除嘉兴伟达、物产元通于2007年6月8日签署的合同;2、物产元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嘉兴伟达支付的预付款人民币1800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800元,由物产元通负担。物产元通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嘉兴伟达的诉讼请求;2、诉

      讼费用由嘉兴伟达承担。

      诉讼请求的依据:1、物产元通并不存在违约情形,本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并不成立;相反,嘉兴伟达逾期付款已经构成严重违约。2、在嘉兴伟达拒不付款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的情形下,物产元通依法处理货物并无不当。3、货物品质以卸货港CIQ检测为准的特别约定合法有效,符合大宗散装产品交易的普通交易规则。4、嘉兴伟达质量异议不成立,也不能否定合同约定的CIQ检验结论。

      三、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期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商终字第219号]。该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2007)嘉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嘉兴伟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8日签署的合同;

      2、撤销(2007)嘉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3、驳回嘉兴伟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均由嘉兴伟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1800万预付款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通过协商或其他途径另行解决。

      物产元通就预付款问题与嘉兴伟达进行协商,双方于2010年1月14日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协议书,其中物产元通在1800万元预付款中退还700万元,在扣除判决书中规定嘉兴伟达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2.98万元后,实际退还687.02万元。该协议生效后,双方确认相关交易事项已结清,不再追究对方责任,并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视为已履行完毕。物产元通已于2010年1月15日退还其687.02万元。该起诉讼案件的终结及1800万元预付款问题的协商处理使物产元通顺利解决与嘉兴伟达买卖合同纠纷,同时在经济上获得了合理的收益。

      六、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商终字第219号]

      特此公告。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