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类型,评估主要采用资产基础法,总资产评估值195,132.05万元,评估增值9,385.28万元,增值率5.05%;总负债评估值91,953.38万元,评估增值0.90万元,增值率0.00%;净资产评估值103,178.68万元,评估增值9,384.39万元,增值率10.01%。据此,东湖高新14%的股权评估值为14,445.02万元。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东湖高新股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未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东湖高新股票情况
经自查,湖北联发投部分高管人员的配偶在本次权益变动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东湖高新股票行为的情况:
1、湖北联发投监事肖林的配偶刘芬,身份证号:4201**********8422,股票账户A518***345,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2009年11月17日买入2000股东湖高新A股(成交均价:9.5元/股);2009年11月23日卖出1500股东湖高新A股(成交均价:10.97元/股);2009年11月23日卖出500股东湖高新A股(成交均价:10.98元/股)。
2、湖北联发投监事蒋曲的配偶严萍,身份证号4201**********2025,股票账户A475***689,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2009年11月10日买入2100股东湖高新A股(成交均价:8.38元/股);2009年11月23日买入1000股东湖高新A股(成交均价:10.62元/股);2009年11月23日卖出1100股东湖高新A股(成交均价:11.28元/股);2009年11月24日买入2000股东湖高新A股(成交均价:10.45元/股);2009年11月25日买入2000股东湖高新A股(成交均价:10.18元/股)。
对此,湖北联发投出函声明:就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湖北联发投自2009年11月15日起开始仅与凯迪电力进行小范围讨论,且将包括(但不限于)参与筹划、论证或因其他原因可能知悉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的有关人员,严格限定在湖北联发投董事会及部分高管人员范围内,并要求该等人员进行高度保密。上述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东湖高新股票的有关人员,并未参与筹划、论证或因其他原因可能知悉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的人员范围。
同时,上述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东湖高新股票的有关人员出函承诺:
“上述股票买卖股票行为发生时,本人并不知悉湖北联发投与凯迪电力是否筹划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事宜,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完全是基于本人自行独立判断而做出,与本次股权协议转让没有任何关联性,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情形。
为避免给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本人在此郑重承诺,本人自上市公司首次公告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之日起至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实施完毕后6个月内不再出售上市公司股票。同时,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将严格按照《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需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根据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湖北联发投因为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而本次权益变动披露的主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且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与签署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报告书签署了声明,对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了承诺和保证。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李 红 云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岳 献 春
财务顾问主办人:
唐 铖 高 云 平
财务顾问协办人:
徐 清 平 姚 利 民
年 月 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其高管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关于收购凯迪电力所持东湖高新14%股份的决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凯迪电力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武汉凯迪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对上市公司股票买卖自查情况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人员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及承诺;
9、东湖高新及其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
10、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及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提供材料的说明;
11、东湖高新200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09)888号审计报告);
12、东湖高新经审计后的截至2009年9月30日全部可辨认资产及负债评估报告(鄂众联评报字[2009]第109号资产评估);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权协议转让完成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权协议转让完成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5、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锁定承诺函;
16、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未受处罚及经济纠纷、最近3年内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湖北联发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处罚、及经济纠纷的声明;
1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未持有、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未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声明;
18、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自有资金收购协议股份的声明;
19、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与东湖高新无重大交易的声明;
20、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之后续计划的声明;
21、关于省联发投协议受让凯迪电力公司所持东湖高新14%股权的承诺函;
2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23、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目的声明;
二、备置地点
1、信息披露义务人:
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楚天传媒大厦24层
公司名称: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彭晓璐
联系电话:027-88568450
2、上市公司:
通讯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华光大道1号东湖高新大楼
公司名称: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雪梅
联系电话:027-87172021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武汉市洪山区华光大道1号东湖高新大楼 |
股票简称 | 东湖高新 | 股票代码 | 60013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楚天传媒大厦24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由0股增加至38,582,908股 变动比例:由0%增加至14%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李 红 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