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 1月20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受理情况及基本案情
(一)受理情况
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被告:上海建配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建配龙” )
公司与上海建配龙因建配龙凯旋生活广场工程(现更名为建配龙中环生活广场,工程地址:上海市真北路1531号)产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在多次催讨工程款无果的情况下于2010年1月13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0年1月19日向公司签发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通知公司于2010年2月4日参加该案件【案号: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20号】的第一次开庭审理。
(二)基本案情
公司与上海建配龙于2005年4月签订了《建配龙凯旋生活广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5月16日,签订了补充协议。
合同签订后,公司按时进驻工地,并保质保量进行工程施工,然而由于被告上海建配龙的资金问题,工程款一直没有支付到位,为此,双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曾一再协商,并于2009年1月21日在政府职能部门的参与协调下,再次达成协议:“如在3月底之前没有支付上述款项,上海建配龙同意按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中工程款支付方式中关于抵充的相关条款执行”。(即按成本价5000元/m2收购本工程予以抵冲)
2009年6月29日通过审价双方确认该项目土建、桩基工程造价为353,973,836.75元,公司加上人工补差、欠款利息、停工损失、滞纳金等共计5.27099791亿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56亿元,尚欠公司人民币3.71099791亿元。
本次诉讼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优先将上海市真北路1531号地上建筑物以成本价5000元/m2充抵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71099791亿元(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进程情况
截止公告日,本案原被告进行了开庭前证据交换,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三、诉讼对本公司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鉴于目前的状况和以往工程款纠纷的案例,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将通过本次诉讼,积极采取各项措施,通过本次诉讼主张公司权利,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由于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披露对公司的影响。
四、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公司递交的《民事起诉状》;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