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更 正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1月21日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投”)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增加》。
联发投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第二节“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之二“持股计划”和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三“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中披露了如下内容:
一、本公司(指联发投)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自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后,湖北联发投所持有的东湖高新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根据公司(指联发投)发展战略及市场变化情况继续增加其在东湖高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本公司(指联发投)对凯迪电力承诺如下:“本公司(指联发投)拟受让凯迪电力持有的东湖高新14%股权(不含2010年3月解禁的股份),转让事项完成后,本公司(指联发投)承诺在未来3个月内不会以一致行动人等其他方式改变凯迪电力对东湖高新的实际控制权。”本公司(指联发投)承诺在本次协议受让凯迪电力所持有的东湖高新14.00%的股权(共计38,582,908股)事项自股权过户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上市交易。
二、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本次交易尚需获得湖北省国资委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同意批复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处理信息披露文件过程中的疏忽,造成对上述内容中涉及批准程序的内容出现错误。
现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述错误更正如下:
一、“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之二“持股计划”的披露内容为:本公司(指联发投)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自湖北联发投所持有的东湖高新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根据公司(指联发投)发展战略及市场变化情况继续增加其在东湖高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本公司(指联发投)对凯迪电力承诺如下:“本公司(指联发投)拟受让凯迪电力持有的东湖高新14%股权(不含2010年3月解禁的股份),转让事项完成后,本公司(指联发投)承诺在未来3个月内不会以一致行动人等其他方式改变凯迪电力对东湖高新的实际控制权。”本公司(指联发投)承诺在本次协议受让凯迪电力所持有的东湖高新14.00%的股权(共计38,582,908股)事项自股权过户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上市交易。
二、“权益变动方式”之三“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的披露内容为: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出让方股东大会通过以及湖北省国资委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同意批复。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