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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家都非常关注消费的问题。因为这一问题关系到在世界金融危机冲击之下我国整体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形态的未来。
我们促进消费一定要掌握其中合理的、合乎实际发展阶段和现代化战略的内容。在现阶段,要避免那种“吊高胃口”、不可持续的超前消费;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要避免那种所谓“民粹主义基础上的福利赶超”式的促进消费。
但如何合理促进消费?我认为促进消费的考虑主要应是促进低、中收入阶层的消费水平的适当提高。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应是促进消费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中国现在按照十一个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框架之下,简单地讨论提高起征点的问题没有意义,即个人所得税其他都不变,我们只提高起征点,实际上对富人更有利。我们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推进中央早已在文件里写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这个改革方向上的综合配套改革。
我们可以首先把资本利得抛在一边(即资本利得可能还要处理为分类,它比较敏感、比较特殊),那么其他的各种收入看有没有可能都进入综合。如果都进入综合,其中一个很关键的事情,是要做好使相关技术性前提条件到位的工作。我们现在每个人有公民身份证,身份证号码应该成为各人的社会保障号码,同时也应该成为个人纳税号码,这个号码应该终身不变,并在整个的登记系统里是唯一的。那么,这样的纳税号码同时要配上金融实名制和我们金融系统的计算机联网,就是说一个人所有的金融资产,比如说他的存款,无论在哪家机构哪个柜台上办理,第一步首先要当场验证他的个人身份证是不是有效证件,是不是真实的;然后在这个身份证号码之下,再逐项积累他的金融资产的全套资料;如果每个年度作一结算的话,这样可以把一个人名下在各个金融机构的年度利息收入合计在他个人的号码之下,然后再以超额累进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种调节机制在“综合”的情况下,可以扩大到除了作收入分类处理的收入之外的所有收入,综合在一起以后超额累进征税。那么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应该怎么样考虑呢?我认为,极而言之我们可以不动起征点,在一开始过了起征点的这个档次上,可把税率调低到1%,最高不超过2%,它对应的是比较低收入的社会阶层,这些人虽然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按5%缴纳,现在降低到1%,使他既进入纳税人范围,又明显降低了税负。1%的税率,可以一直延伸到所谓“中等收入阶层”的下沿。
中央的文件已经非常明确地说,要在我国培育中等收入阶层,那么个人所得税上的处理,就是在中等收入阶层这个范围之内,我认为以5%即原来的最低税率来覆盖,就可以了。这个5%的税率可以从中等收入阶层的下沿一直覆盖到上沿。我举个例子(没有经过具体测算):假定有关方面粗线条的测算认为,现在这个阶段上,中国中等收入阶层的月收入是3000元到7000元,上沿一年就是8万元多一些,如假定是这样,5%的税率可以覆盖到年收入8万多元,比如说8.4或8.5万元的人。对在此范围界限之上的收入,我认为,个人所得税可以再加大调节力度,强化收入再分配,即对更高的收入可以从5%跳到15%,再跳到25%,最高我们还可以设想跳到35%(现在我们的40%或者45%的边际税率,我认为可以取消了,因为效果不太好,也不符合税改的大潮流),这样从九级超额累进变成五级超额累进。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预计,这种综合配套的新方案,将明显降低低收入阶层税负,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并且加大了高收入阶层的实际税负,个人所得税再分配的作用就可以更好地发挥出来。当然这是一个很粗线条的建议,但我认为这是应该努力的配套改革的方向。
(作者系财政部财科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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