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元月11日以专人递交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0年元月21日下午在在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5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议,与会董事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公开发行股票,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09)第24781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收到本次公开发行股东认缴7500万股股份的股款1,383,600,000万元(已扣除发行上市费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已经全部到位。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30,000万元。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全体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对照表具体见附件。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09年1月16日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因此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华新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分别为:845010693208094001、32743608010211603、216400100100014312,并会同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及专户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元月21日
附件:
关于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
1.03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 】年【 】月【 】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 | 1.03 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500万股,于2009年12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1.0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500万元。 | 1.0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万元。 |
3.04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分公司集中存管。 | 3.04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3.06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 3.06 公司股份总数为30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
8.07 公司根据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并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 在公司盈利年度、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
9.08 公司指定【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9.08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10.02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10.02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中的其中一份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10.04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上公告。 | 10.04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中的其中一份报纸上公告。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中其中一份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10.1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10.1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的其中一份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11.02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 |
12.07本章程自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上市之日起施行。 | 12.07本章程自公司上市之日起施行。 |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2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0年元月11日以专人递交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0年元月21日下午在在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5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议,与会监事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公开发行股票,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09)第24781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收到本次公开发行股东认缴7500万股股份的股款1,383,600,000万元(已扣除发行上市费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已经全部到位。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30,000万元。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全体监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具体见附件。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全体监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见附件。上述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修改后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华新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分别为:845010693208094001、32743608010211603、216400100100014312,并会同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及专户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0年元月21日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3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317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了7,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9.3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8,36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3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9)第2478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华新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以下合称“专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会同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与专户银行于2010年1月21日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华新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845010693208094001、32743608010211603、216400100100014312,专户余额分别为79,536万元、40,000万元、20,000万元,上述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中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用于实施等离子电视屏散热板及复印机架等冲压件生产线技改项目、功能型精密通信机柜生产线技改项目、汽车模具及冲压件生产线项目等三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其余两个专户属于超募资金存储和管理帐户。
其中部分资金以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齐鲁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齐鲁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齐鲁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齐鲁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齐鲁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齐鲁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新正、郑齐华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齐鲁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专户银行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齐鲁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齐鲁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鲁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齐鲁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齐鲁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齐鲁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齐鲁证券可以或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元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