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本基金本期未投资托管行股票、未投资控股股东主承销的证券,未从二级市场主动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的权证,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未违反相关法规或本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2009年9月30日)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08.12.31 | -6.10% | 0.57% | -23.66% | 1.80% | 17.56% | -1.23% |
2009.01.01至2009.09.30 | 36.73% | 1.22% | 35.53% | 1.27% | 1.20% | -0.05% |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今 | 28.39% | 1.00% | 2.12% | 1.53% | 26.27% | -0.53% |
注: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申)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基金申购费、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为增加比较基准与基金业绩的可比性,更合理反应基金的业绩表现,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或赎回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时交纳申购费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在赎回时交纳申购费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1)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1.5% |
100万元≤M<500万元 | 1.0% |
500万元≤M<1000万元 | 0.3% |
M≥1000万元 | 每笔2000元 |
(2)后端申购费率
持有时间(Y) | 申购费率 |
Y<1年 | 1.8% |
1年≤Y<2年 | 1.6% |
2年≤Y<3年 | 1.0% |
3年≤Y<4年 | 0.5% |
Y≥4年 | 0 |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以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①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注:对于10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1)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
T<1年 | 0.5% |
1≤T<2年 | 0.25% |
T≥2年 | 0% |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①前端收费模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
②后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后端认购费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后端申购费
3、本基金的转换费用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转换,转换业务的具体开办时间和转换规则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2009年7月24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更新的主要内容如下:
1、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的内容。
2、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的介绍。
3、在“四、基金托管人”中,更新了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的经营情况的相关内容。
4、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增加了新增代销机构的概况,原销售机构的联系电话也略有变动,请仔细阅读相关章节。
5、在“八、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6、在“十、基金的业绩”部分,说明了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
7、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披露了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公告截止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以及其他应披露事项。
上述内容仅为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书详细内容,可登录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