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向控股股东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对此公司未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07年以来,公司多次向控股股东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企业葫芦岛锦化氯乙烯有限公司和葫芦岛锦化聚氯乙稀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帮助对方归还银行贷款。2007年年末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企业违规占用公司的资金余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系由公司为关联方葫芦岛锦化氯乙烯有限公司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所致,而公司未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将前述事项披露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08年年末,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企业违规占用公司的资金余额为1800万元。对于前述事项,公司未履行法定审议程序,未履行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未经法定审议程序批准即对外提供担保,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2008年,公司全年对外担保额共计34500万元,其中5笔共计19500万元的对外担保未经董事会审议,为资产负债率大于70%的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提供7000万元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审议。
(二)2009年1—7月,公司对外担保额共计17850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分别提供的5150万元和5500万元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事项,公司均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三)2009年2月12日,公司为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20000万元质押担保,对此公司未履行法定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9.11条、第10.2.5条、第10.2.6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陈世杰、时任董事孟建华、时任总经理王铁山、财务总监李晓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时任董事长陈世杰、时任董事孟建华、时任总经理王铁山、财务总监李晓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