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琅东办公综合楼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 )民一终字第 23 号),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诉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做出的(2007)桂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现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原文如下: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返还桂冠公司1105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每笔款项自收到之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000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1845496元,由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7297.6元,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3819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7965元,由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7575.5元,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0389.5元。
有关公司诉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情况,请查阅2007年8月1日、2008年3月14日、2008年12月30日、2009年6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