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为什么需要在该证券公司交易达半年以上?
证券登机结算机构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已经持有普通证券账户,且已经在该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达半年或半年以上。”这个规定一是要求证券公司作为信用证券账户的开户主体,对拟参加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在本公司的交易经验进行审核,最起码在本公司交易达半年的客户才能开户;二是给券商提高客户准入标准留下了余地,在最低半年的基础上,券商可以根据自身和客户情况提高对客户交易经验的要求。总之是为了落实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证券公司“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的规定,确保证券公司对参与融资融券客户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是融资融券客户征信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信用证券账户吗?为什么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的姓名应当保持一致?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提供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应当与其普通证券账户保持一致。
做出“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的规定,一是为了避免投资者同时在多家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因为这种情形下单个证券公司管理投资者信用风险的难度将明显增大,二是为了防范投资者利用多个信用证券账户进行市场操纵,三来也可以节约账户资源。
而“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的规定,主要是开户实名制规定的体现。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则必然意味着投资者开户资料存在纰漏或虚假的可能,需要及时处理和解决。另外,如果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不一致,也将导致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证券划转操作无法进行,直接影响融资融券业务的正常开展。
三、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有哪些具体操作环节?
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从其提出申请到最终完成开户的整个过程,一共要经过六个环节:1、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开户申请;2、证券公司办理客户征信;3、投资者签署融资融券风险揭示书,并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4、证券公司审核通过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配号申请;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符合要求的配号申请予以配号;6、证券公司收到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后印制该公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给投资者。这些开户环节的设计体现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十、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从技术操作上看,信用证券账户开户流程与普通证券账户差别不大。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信用证券账户开立主体是证券公司,而不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外,证券公司为客户印制的信用证券账户卡是由该证券公司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式样设计的,与普通证券账户卡式样类似,但记载的内容存在本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