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建行合肥钟楼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金城支行和招商银行合肥金屯支行(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或者在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银行账户之间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元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元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傅贤江、王晨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元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