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管委会已批准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对本期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0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
(二)发行总额:25亿元人民币。
(三)债券品种及规模:本期债券分两个品种。其中,品种一为6年期固息债券,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初始发行金额为15亿元;品种二为7年期固息债券,第5年末附发行人上调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初始发行金额为10亿元。两品种间可以双向回拨,回拨比例不超过该品种初始金额的50%。
(四)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品种一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的区间为1.58%-1.88%;品种二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的区间为2.20%-2.48%。Shibor基准利率为本期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2.32%,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品种一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调整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品种二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调整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五)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
(六)发行对象:本期债券由承销团成员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
(七)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
(八)债券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中心:指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本期债券:指总额为25亿元人民币的2010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
主承销商:指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0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0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指《2010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队。
承销商:指负责承销本期债券的一家、或多家、或所有机构。
年度付息款项: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用于支付本期债券每个计息年度利息的款项(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除外)。
计息年度: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一个起息日起至下一个起息日前一个自然日止。
兑付款项:指用于本期债券兑付的相应本金与本期债券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之和。
债券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簿记建档:指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投资者认购价格及数量意愿的程序,该程序由簿记管理人和发行人共同监督。
簿记管理人:指制定簿记建档程序及负责实际簿记建档操作者,本期债券发行期间由主承销商担任。
工作日:指在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指国务院于1993年8月2日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0]129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与本期债券发行相关的机构
一、发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5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远
联系人:慕英杰
联系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
联系电话:010-65099191
传真:010-65099945
邮政编码:10002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黄凌、谢常刚、赵筱露、顾鼐米、张全、杨经华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电话:010-85130554
传真:010-65185233
邮政编码:100010
(二)副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汪浩、陈华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6层
电话:010-82292869、82295547
传真:010-82293691
邮政编码:518026
(三)分销商
1、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赵锦燕、兰姗姗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室
联系电话:010-85251306,85252644
传真:010-85252644
邮政编码:100020
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F
法定代表人:王超
联系人:邱胜娥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电话:010-88321979
传真:010-88321685
邮政编码:100044
三、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张惠凤、李杨
电话:010-88087971、88087972
传真:010-88086356
邮政编码:100032
四、担保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京投大厦2号楼9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王琪
联系人:刘武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京投大厦2号楼9层908室
电话:010-84686060
传真:010-84686150
邮政编码:100101
五、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昌宁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熊靖
联系人:吴新民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昌宁大厦8层)
电话:010-51120372
传真:010-51120377
邮政编码:100070
六、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2901
法定代表人:关建中
联系人:马冲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29层
电话: 010-51087768
传真: 010-84583355
邮政编码:100125
七、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
(东域大厦)B座29层
负责人: 杨光
经办律师:杨强、施新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
(东域大厦)B座29层
电话:010-58220099-1030
传真:010-58220039
邮政编码:100028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二、债券名称:2010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简称“10朝国资债”)。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25亿元。
四、债券品种及规模:本期债券分两个品种。其中,品种一为6年期固息债券,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初始发行金额为15亿元;品种二为7年期固息债券,第5年末附发行人上调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初始发行金额为10亿元。两品种间可以双向回拨,回拨比例不超过该品种初始金额的50%。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品种一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的区间为1.58%-1.88%;品种二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的区间为2.20%-2.48%。Shibor基准利率为本期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2.32%,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品种一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品种二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六、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品种一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在品种二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
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品种一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品种一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品种二的第5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品种二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九、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即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十、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十一、认购与托管: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十二、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十三、发行对象: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
十四、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10年1月29日(T-1日)。
十五、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T日),即2010年2月1日。
十六、发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期限为5个工作日(T日至T+4日),即自发行首日起至2010年2月5日。
十七、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2月1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八、计息期限:品种一的的计息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品种二的计息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
十九、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二十、付息日: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2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一、兑付日:品种一的兑付日为2016年2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3年2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品种二的兑付日为2017年2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2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二、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二十三、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四、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五、债券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十六、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
二十七、募集资金投向:募集资金25亿元,其中9.6亿元用于朝阳区豆各庄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建设,1.4亿元用于朝阳区金盏金融后台服务区三岔河村北街道路工程项目的建设,6亿元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西区四期土地一级开发工程项目的建设,3亿元用于奥运森林公园项目,5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十八、上市或交易流通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九、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第五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采用簿记建档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本期债券的具体申购配售办法请见发行前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刊登的《2010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二、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记载,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 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第七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者和二级市场的购买者,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投资人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时,在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人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的担保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五、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该等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如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如已交易流通)的审批部门同意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的债务转让已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并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担保人同意债务转让,并承诺将按照担保函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新债务人取得经主管部门认可的由新担保人出具的与原担保函条件相当的担保函;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债券本息兑付方法及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与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1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品种一的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6年每年的2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3年每年的2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品种二的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7年每年的2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5年每年的2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品种一的兑付日为2016年2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3年2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品种二的兑付日为2017年2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2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
(一)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实施办法
1、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品种一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年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有权决定在品种二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
2、发行人将于品种一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以及品种二第5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分别在主管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3、投资者未选择回售的品种一部分,后3年票面年利率为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投资者未选择回售的品种二部分,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
(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
1、发行人将于品种一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以及品种二的第5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2、投资者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按回售实施办法所公告的内容进行登记。
3、发行人将在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登记回售的投资者办理兑付。
4、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在规定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5、投资者完成登记手续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选择回售,不可撤销。
第九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企业名称: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5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远
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亿元
联系人:慕英杰
联系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
联系电话:010-65099191
传真:010-65099945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为进一步满足区域内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重点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投资需要,整合区域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提高政府对各类资源、资产的整合和管理水平,发行人于2009年5月27日正式成立。作为全区性的国有资产投融资平台,发行人肩负着融资平台、产业投资平台、创业投资平台和国有资产管理平台的多重职能,通过企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确保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和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发行人总资产为273.96亿元,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为120.8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120.34亿元,资产负债率为55.90%。2008年发行人实现营业总收入22.12亿元,实现净利润1.76亿元(含少数股东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4亿元,经营业绩稳定。
二、历史沿革
根据朝国资文〔2009〕92号文批复同意,发行人于2009年5月27日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现金10,000万元和其持有的北京世奥森林公园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北京潘家园国际民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北京蓝岛大厦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以及北京朝阳公园开发经营公司、北京宝嘉恒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北京望京新兴产业区综合开发公司、北京市朝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北京金盏融信投资中心和北京昆泰房地产开发集团的全部净资产作为出资。区国资委以其中的100亿元作为注册资金。
三、股东情况
发行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公告之日,朝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发行人的上述权益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四、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做出业务经营、战略规划和投资等决策。
(一)公司治理机制
发行人建立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经营层为执行机构的经营管理架构。管委会成员由区国资委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管委会主任由区国资委主任担任。经营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管委会负责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总经理负责主持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二)中心组织结构
中心组织结构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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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各职能部室的主要职责简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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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与子企业的投资关系
截至2008年末,发行人直接拥有全资子企业9家,情况如下:
表:发行人主要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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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全资子企业情况
(一)北京宝嘉恒基础设施投资公司
2002年,为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本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发[1999]27号)和“北京市朝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精神,推进朝阳区建设“三化”“四区”的进程,加快区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原北京朝阳综合投资公司于2月27日正式更名组建北京宝嘉恒基础设施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宝嘉恒”)。宝嘉恒经营范围包括:道路的征地拆迁、安置、开发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维护;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经营管理基本建设基金中经营性资金;向本市和外地建设项目投资参股;建设项目及其他相关项目的开发、经营;信息咨询服务;房屋出租。
(下转A10版)
部门名称 | 主要职责 |
综合办公室 | 负责中心的内部行政后勤、人事、工会、党办、组织、宣传、纪检和团委等职能。 |
融资管理部 | 负责按照中心领导的安排,与资本市场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利用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开展融资工作。 |
投资管理部 | 负责中心的投资及后续管理工作,对区重点产业实施战略性投资、收购,指导其进行产业调整、债务重组及改制上市工作。 |
财务审计部 | 负责中心年度预决算工作以及内部的资金管理业务,对下属公司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并按照中心要求监管落实投资资金的划拨及回收工作。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金或资本(元) | 类型 |
北京市朝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 60,000,000 | 全资子企业 |
北京宝嘉恒基础设施投资公司 | 1,199,660,000 | 全资子企业 |
北京金盏融信投资中心 | 28,000,000 | 全资子企业 |
北京昆泰房地产开发集团 | 100,800,000 | 全资子企业 |
北京望京新兴产业区综合开发公司 | 640,000,000 | 全资子企业 |
北京朝阳公园开发经营公司 | 51,830,000 | 全资子企业 |
北京蓝岛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 42,000,000 | 全资子公司 |
北京潘家园国际民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50,000,000 | 全资子公司 |
北京世奥森林公园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 20,000,000 | 全资子公司 |
发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