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结算会员或晚于期指产生
2010年01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欢 ○编辑 杨晓坤
⊙记者 张欢 ○编辑 杨晓坤
记者近日获悉,市场一直所关心的特别结算会员或晚于股指期货产生。
“股指期货不必等到特别结算会员产生后再推出,目前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中也没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特别结算会员产生与否对于股指期货的平稳推出没有实质影响。”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表示。
与目前商品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结算资格不同,中金所采用国际通行的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即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结算会员具有与中金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只具有交易资格。
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受托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全面结算会员既可以为其受托客户也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其中,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由期货公司担任,特别结算会员则由银行担当。
有分析人士指出,由于银行在规模实力、资金安全方面大大优于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加上银行本身作为保证金存管的主体,交易会员更倾向选择银行作为结算对手,特别结算会员产生将是迟早的事情。
胡俞越表示,在特别结算会员等制度设计上可以看出,股指期货推出后将对现有“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提出挑战。股指期货推出以后,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将介入市场中来。在混业经营趋势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并存。
“我们金融市场尽管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防火墙制度设立有一定道理,但也容易出现利益和风险对等承担的问题”,胡俞越说,“在结算制度上,建议可以在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基础上成立统一的结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