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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2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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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0年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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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0年01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重要提示: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全部内容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领导成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管委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对本期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0年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

    (二)发行总额:25亿元人民币。

    (三)债券品种: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第3年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品种一),和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第5年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品种二)。品种一的初始发行规模为15亿元,品种二的初始发行规模为10亿元,两品种之间可以进行双向回拨,回拨比例为不超过该品种初始发行规模的50%。

    (四)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品种一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的区间为1.58%-1.88%;品种二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的区间为2.20%-2.48%。Shibor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票面年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品种二的票面年利率在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五)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采取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公开发行。

    (六)发行对象:本期债券由承销团成员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

    (七)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

    (八)债券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首钢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释义

    在本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0]128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大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邢永富

    联系人:袁永宏

    电话:010-69443287

    传真:010-69443287

    邮政编码:1013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黄凌、晏志凡、罗毅、宋慧、张全、杨经华

    电话:010-85130662

    传真:010-65185233

    邮政编码:100010

    (二)副主承销商

    1、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第21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联系人:刘铭

    电话:0755-82026599

    传真:0755-82026681

    邮政编码:518026

    (三)分销商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樊莉萍、史超、陈玫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66211553

    邮政编码:100140

    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蓝东路5045号深业中心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联系人:贺家余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64376955

    邮政编码:200030

    三、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张惠凤、李杨

    电话:010-88087971、010-88087972

    传真:010-88086356

    邮政编码:100032

    四、担保人:首钢总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法定代表人:朱继民

    联系人:聂秀峰,刘同合

    电话:010-88295757

    传真:010-88294281

    邮政编码:100041

    五、发行人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全洲

    联系人:吴亦忻、张恩军、 张燕飞

    电话:010-82250666

    传真:010-82250851

    邮编: 100029

    六、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2901

    法定代表人:关建中

    联系人:金佩臣

    电话:010- 51087768

    传真:010- 84583355

    邮政编码:100125

    七、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

    负责人:朱玉栓

    联系人: 万川、闵香、胡春梅、黄威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邮编: 100044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二、债券名称:2010年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简称“10顺国资债” )。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25亿元。

    四、债券品种: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第3年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品种一),和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第5年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品种二)。品种一的初始发行规模为15亿元,品种二的初始发行规模为10亿元,两品种之间可以进行双向回拨,回拨比例为不超过该品种初始发行规模的50%。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品种一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的区间为1.58%-1.88%;品种二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的区间为2.20%-2.48%。Shibor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票面年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品种二的票面年利率在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六、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品种一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品种二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品种一的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5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品种二的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九、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十、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十一、认购与托管: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十二、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十三、发行对象: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

    十四、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10年1月29日(T-1日)。

    十五、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T日),即2010年2月1日。

    十六、发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期限为5个工作日(T日至T+4日),即自发行首日起至2010年2月5日。

    十七、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2月1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八、计息期限:本期债券品种一的计息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本期债券品种二的计息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

    十九、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次支付。本期债券的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十、付息日: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2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一、兑付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兑付日为2015年2月1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3年2月1日。本期债券品种二的兑付日为2017年2月1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2月1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二、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二十三、承销方式:由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主承销商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二十四、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为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五、债券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首钢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十六、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

    二十七、上市或交易流通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发行人将尽快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八、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第五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采用簿记建档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本期债券的具体申购配售办法请见发行前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刊登的《2010年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二、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记载,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帐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 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第七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者和二级市场的购买者,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的担保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五、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该等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如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如已交易流通)的主管部门同意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等级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担保人同意债务转让,并承诺将按照担保函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新债务人取得经主管部门认可的由新担保人出具的与原担保函条件相当的担保函;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1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5年每年的2月1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每年的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3年每年的2月1日。本期债券品种二的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7年每年的2月1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每年的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5年每年的2月1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品种一的兑付日为2015年2月1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3年2月1日。本期债券品种二的兑付日为2017年2月1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2月1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人办理;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

    (一)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实施办法

    1、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品种一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品种二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2、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品种一的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5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品种二的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3、投资者未选择回售的本期债券品种一部分,其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投资者未选择回售的本期债券品种二部分,其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

    (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

    1、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品种一的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5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品种二的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2、投资者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按回售实施办法所公告的内容进行登记。

    3、发行人将在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登记回售的投资者办理兑付。

    4、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在规定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5、投资者完成登记手续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选择回售,不可撤销。

    第九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大东路6号

    法人代表:邢永富

    注册资金:人民币970000万元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组织企业资产重组、并购。

    发行人以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为主要目标,搭建并充分利用资本信用平台,发挥顺义区属国有资本的整体优势进行投融资。作为全区唯一的国有资产投融资平台,发行人肩负着融资平台、产业投资平台、创业投资平台和国有资产管理平台的多重职能,通过企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确保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和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国资中心总资产为306.52亿元,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为124.3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99.96亿元,资产负债率为59.43%。2008年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89.85亿元,实现净利润3.8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40亿元,业务发展势头良好。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发行人于2009年6月29日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成立。

    北京市顺义区国资委以下属九家企业的净资产共计折合人民币99.96亿元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其中97亿元作为发行人的注册资金。目前发行人下属二级子企业已办理上述注资/划转形成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三、发行人的出资人情况

    发行人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由顺义区国资委独家出资成立。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顺义区国资委。

    四、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一)组织结构

    发行人组织结构示意图如下所示:

    各职能部室主要职责如下:

    (二)发行人治理机制

    国资中心建立了以管理委员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经营管理层为执行机构的治理机制:

    1、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负责企业的重大决策,主要职责为: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制定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

    (3)聘任或解聘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经营层人员的考核指标、薪酬和奖惩;

    (4)审议批准企业的发展战略与规划;

    (5)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6)对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做出决议;

    (7)决定企业的年度融资计划及融资项目;

    (8)决定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项目;

    (9)决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0)决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1)审议批准总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

    (12)法律、法规及出资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2、经营管理层

    中心的执行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副总经理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对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组织实施管理委员会的决定,通过专业化和市场化运作,筹集发展资金,确保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和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

    总经理主要职责为:

    (1)制订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2)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副总经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任免建议;

    (3)决定企业内部部室设置、职能划分及人员职数,选聘各部室负责人;

    (4)拟订企业的发展战略与规划;

    (5)拟订企业的年度融资计划及融资项目;

    (6)拟订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项目;

    (7)拟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的方案;

    (8)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9)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0)制定经营层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

    (11)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12)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五、发行人与下属企业的投资关系

    截至2009年6月,发行人二级企业共有9家,具体情况如下:

    六、主要二级企业情况

    (一)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9月7日(原名为北京市泰丰现代农业发展中心),2002年5月14日变更为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0001602615,注册资金85000万元,经营范围: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产品加工销售;农业技术开发;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销售百货、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化工、针纺织品。

    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司确立了立足当地农业资源优势的多元化发展战略,以农产品深加工为主业,结合物流平台优势,重点拓展以“一城两洲三区”为重心的市场。公司旗下的白酒、种猪繁育、生猪屠宰及肉类加工、果汁饮料等业务在北京市场具有较强的综合优势,并具有向全国发展的潜力,有望成为立足首都辐射北方迈向全国的现代化综合农业控股集团。

    截至2008年底,顺鑫集团资产总额为82.80亿元,总负债为54.49亿元,所有者权益28.31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56.78亿元,净利润4.50亿元。

    (二)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公司

    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公司成立于1993年9月15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批准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2221601246,注册资金8800万元。经营范围:工业项目、工业技术、高科技工业的开发、咨询服务;土地开发;销售五金、交电(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化工、百货、建筑材料;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公司管辖下的北京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区于1994年1月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属于市级开发区,位于首都国际机场西侧1公里处,总体规划6.6平方公里。目前共有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90余家企业进驻开发区,总投资额超过500亿元。

    截至2008年底,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公司资产总额为34.30亿元,总负债为23.44亿元,所有者权益10.87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5.77亿元,净利润1096.74万元。

    (三)北京鑫浩投资中心

    北京鑫浩投资中心是以顺义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顺义区重点工程建设投融资为主要业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顺义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7月主办成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2221313554。鑫浩投资中心以“经营城市、建设家园”为基本理念,自成立以来立足于顺义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多渠道融资的方式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顺义区奥运场馆建设及潮白河综合整治等项目融通资金,在改造旧城、建设新城的资金运作中做出了较大贡献。北京鑫浩投资中心下设有北京鑫浩供热中心,负责城区供热中心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属全民所有制企业。

    截至2008年底,北京鑫浩投资中心资产总额为76.64亿元,总负债为21.09亿元,所有者权益55.54亿元。

    (四)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

    (下转A11版)

    发行人/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顺义区国资委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期债券发行人发行的总额为人民币25亿元的2010年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
    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的发行而制作的《2010年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的发行而制作的《2010年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行文件在本期债券的发行过程中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其他资料及其所有修改和补充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
    国家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大公国际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簿记建档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投资者认购价格及数量意愿的程序,该程序由簿记管理人和发行人共同监督
    簿记管理人制定簿记建档程序及负责实际簿记建档操作者,本期债券发行期间由主承销商担任
    承销协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签订的《2010年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承销协议》
    余额包销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
    鑫浩投资中心北京鑫浩投资中心
    顺鑫集团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燕京啤酒集团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
    空港开发公司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公司
    大龙城乡开发公司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
    恒锋市政公司北京市恒锋市政工程公司
    天竺房地产北京市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
    顺创北京顺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新城地产北京顺义新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人民币元
    工作日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部门名称主要职责
    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室的常规事务;财务、内部保卫、行政后勤和工会等工作;履行党办、组织、人事、宣传、纪检和团委等职能。
    投资事业部负责投融资工作;利用财务杠杆参与企业上市和债务重组工作,对发展的产业实施战略性投资、收购,开展与融资相关职能。
    资产管理部负责产业发展研究;企业股权管理、资产管理以及不良资产的处置等项工作;对外提供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企业兼并重组和改制顾问及代理等职能。
    债务内审部负责债务综合统计、对子企业债务融资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统筹调配债务结构分布建议,对本中心及所属企业的债务风险进行研究提出管控意见。

    序号单位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企业性质
    1北京鑫浩投资中心26,357.00 100%全民所有制
    2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85,000.00 100%有限责任
    3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34,100.00 100%全民所有制
    4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公司8,800.00 100%全民所有制
    5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10,000.00 100%全民所有制
    6北京市恒锋市政工程公司4,000.00 100%全民所有制
    7北京市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3,000.00 100%全民所有制
    8北京顺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00 100%有限责任
    9北京顺义新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00.00 100%有限责任

      发行人: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