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马婧妤 ○编辑 阮奇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规程、专业评价专家工作守则、专家名单以及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等文件。针对市场各方关心的问题,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引入专业评价机制
记者:请介绍一下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的背景?
负责人: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精神和相关要求,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的相关文件,启动了专业评价的各项相关工作。
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是加强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丰富证券交易方式,完善市场功能,继续夯实市场稳定运行内在基础,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改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的有益探索。但从我国证券公司角度而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需要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本着对投资者负责、对公司自身负责的态度,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完整和可操作,是判断一个证券公司是否符合试点条件、试点准备是否充分的重要指标。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评价机制,在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对各证券公司报送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科学、专业的评估,一方面,通过比较达到将优秀试点实施方案挑选出来的目的,并不断优化、细化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另一方面,通过评价也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降低试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近年证券业协会不仅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组织各类评审、评价工作的经验,也得到了证券公司、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高度评价,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公信力。因此,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的专业评价纳入证券业协会现行的证券公司专业评价机制内进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记者:证券公司申请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应当符合哪些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专业评价的内容是什么?
负责人:符合《指导意见》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向证券业协会申请进行试点实施方案的专业评价,并提交申请书、承诺书、试点实施方案等材料,具体要求可以参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证券公司在申请材料中可以结合本公司试点准备情况,详细说明本公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的特点、做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内容。
专业评价将主要针对试点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以及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设置、业务开展计划与主要业务环节、业务隔离与风险监控、业务技术系统、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客户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证券业协会组织评价工作小组会议,集中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价。评价结束后,证券业协会将评价工作小组专家评价意见、表决结果和排名情况函告中国证监会。
四方面保证评价公平公正
记者:如何保证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的公正与公平?
负责人:为保证评价工作的公正与公平,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细化评价指标与要点,统一掌握评价的标准和尺度,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影响。在评价内容上,将试点实施方案内容进一步分为证券公司内部管理,与证券交易、登记、结算相关的环节,业务合同与投资者教育,监管重点关注事项等四个方面,并细化为十六大项指标,200个左右的要点进行评价。在评价流程上,将通过审阅材料、听取公司陈述与答辩、专家讨论等环节,集中对所有证券公司申报的试点实施方案的内容、特色、差异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和比较后,给出专业评价意见和结果。
二是建立以问责制为核心的评价制度。首先,由协会聘任业内熟悉融资融券业务流程、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和监管要求等方面内容的专业人士担任评价专家。这些专家来自业内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业协会和监管部门。其次,拟定了专家工作守则,对评价专家的行为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参与评价专家在评价前应当签署《承诺书》,保证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对申请评价证券公司的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价,独立发表个人评价意见、行使表决权,审慎填写工作底稿和表决意见,并对此承担相关责任。评价专家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泄露专业评价工作情况,并保守申请试点证券公司的商业秘密等。在评价期间,如发现评价专家不再适合担任评价专家职责时,立即停止其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证券公司在申请专业评价时,需要同时提交由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地向评价专家提供金钱、物品及其他利益,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专家对本公司的判断,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干扰评价专家的工作;保证在接受评价专家询问时,本公司陈述内容真实、客观、准确。若本公司或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三是建立了评价专家回避制度。《专家工作守则》规定申请评价证券公司在评价开始前对评价专家有质疑的,可以向证券业协会提出要求有关评价专家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明确规定评价专家与申请评价证券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时,应当履行回避义务。
需履行回避义务及强制回避的情形包括,(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申请评价证券公司中工作的;(二)本人近五年内曾在申请评价证券公司中工作的;(三)本人所任职机构与申请评价证券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四)其他可能影响评价工作公正性的情形。
四是建立了公示制度。专业评价工作小组专家名单由协会在网站上公布,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