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9年9月27日,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州中院”)(2009)延中民二初字第151号传票及起诉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就与本公司、中竹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产经投资有限公司及雅安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收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
一、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0年1月28日,收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州中院”)民事判决书,州中院对本公司、中竹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产经投资有限公司及雅安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
1、判令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1,460,000.00元及利息11,771,062.26元(截止2009年7月21日,此后的利息按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2、判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对编号为延交0105ZD0100《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中竹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产经投资有限公司及雅安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其担保的最高债权额43,400,000元之内对被告本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案件受理费307,95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由被告本公司负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或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目前尚未能估计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的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