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即信用交易)作为一项完善市场交易机制的交易方式,已在英国长期存在,并在推动英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英国监管层认为,融资融券交易在多数情况下会提高市场的有效性,对股票价格发现、活跃市场交易量以及增强市场流动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8世纪初,英国产生了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也随之在市场上出现,而卖空交易更是投资者常用的投资手段。卖空交易(包括融券交易)在很多情况下起到抑制市场过热、引导股票价格回归真实价值的作用。然而,由于当时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卖空交易滥用给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南海事件是一典型,这迫使英国对卖空采取了限制,致使融券交易也被牵连。尽管如此,英国监管层对融资融券交易的市场作用的认可并没有改变,反而在事件中认识到适当、合理的监管是防范融资融券市场风险的需要,也是引导和发挥融资融券积极作用的必要措施。随后,英国于1860年重新恢复了卖空交易(包括融券交易)。
目前,英国监管体制主要采取法律框架下的自律管理模式。1997年后,英国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从原来的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并成立金融服务管理局作为单一的监管机构,统一负责监管银行、保险及投资实业,与中央银行同隶属于财政部的一级机构。因此,融资融券交易也一并纳入到金融服务管理局进行监管。
(二)运行机制与制度安排
为规范融资融券业务,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英国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必须获得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颁发的证券交易资格牌照,并在证券自营(经纪)机构净资本金充足、信息系统完备的情况下,才能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同时必须遵守《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和《FSA手册》的一般性规定,以及接受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监管。对于融资融券交易的具体环节,英国《银行统一指令》、《证券借贷指导规则》、《伦敦证券交易所规章》等也做了相关规定。
融资方面,为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英国《FSA手册》及《银行统一指令》对保证金、保证金合约、担保物范围等做了要求。《FSA手册》规定保证金是融资交易的强制性要求,可以是现金、可交付资产、其他可转让或可储蓄的金融衍生品;《银行统一指令》则规定交易双方必须约定在风险敞口超过一定水平时,一方须向另一方交纳一定的担保物等。
融券方面,由于英国所称的"融券"包括了所有的证券借贷业务,范围远远超过我国所指的证券公司为其客户卖空而借出证券的中介经纪业务。因此,英国融券交易受英国证券借贷及回购委员会的《证券借贷指导规则》约束,该规则要求所有的融券交易必须签订书面法律协议,并尽可能使用标准协议,推荐使用《全球证券借贷主协议》。此外,《伦敦证券交易所规章》对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参与股票融券交易(即“场内”交易)也作了规定,包括在交易前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当符合交易所许可的标准形式等,但国债和其它固定收益证券的融券交易则被视为“场外”交易,不受交易所规章管制。
(三)主要特点
1、市场化程度较高
在英国,市场注册做市商对融资融券交易有着强烈的需求,同时由于英国监管层对融资融券交易的价格发现功能、活跃市场交易量以及强化市场流动性的作用充分肯定,在自律管理式的监管模式下,英国融资融券交易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基本不再受英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特别限制。
2、派生多种交易策略
随着英国融资融券交易的发展,产生或派生出了许多与融资融券交易机制相关的交易策略,并将这些策略延伸到避税、股权投资领域。例如,当出借人应扣缴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的税款,而某些潜在的借券人不用扣缴时,此时交易双方产生借券交易,借券人收到免税的股利收益,并以借券收入形式或权益形式与出借人分享;另外,当股票发行人给股东提供选择收取现金股利或是将现金股利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再投资于本公司股票的选项时,持有该股票的基金由于受到投资股票最大额度的限制,无法选择后一种选项,却又想获取该股票卖出的差价收益,于是产生借券交易,由借券人选择后者选项,然后卖出股票获取收益,再以借券收入形式或权益补偿形式与出借人分享。
3、风险监控侧重保证金控制
英国通过制定保证金、日间盯盘及逐日盯市等规定,以确保融资融券交易中的风险敞口得到充分的担保和控制。对于交易双方的主体资质,英国相关法规则没有明确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参与者只要交纳足够的保证金,便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也充分体现了英国成熟市场灵活而市场化的交易原则。
“境外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比较研究”系列二
(CIS)
国信证券融资融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