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1月29日上午9: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十九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丽芬女士主持
6.本次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633,972,6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55%。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王洪明、刘玉林、独立董事王国尧、杨顺保、金曹鑫因工作原因未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633,972,6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派出的律师许成宝先生、刘颖颖女士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上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月29日